随即,山东省纪委介入调查。2013年3月,单增德,即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移送司法,并于当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2014年7月17日,山东省滨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单增德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两百万元。
单增德随后上诉,提出有“构成自首、立功,案发后亲属代其退还赃款、赃物,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2015年10月15日,山东省高院以不开庭的方式,二审裁定,维持对单增德的原判。对于他提出的上诉理由,山东省高院审理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上诉人单增德受贿数额达737万余元,且有部分索贿犯罪”,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单增德的犯罪事实,为2003年1月至2012年10月之间,其利用担任莱芜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莱芜市委常委、莱芜市政府副市长及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所收受的贿赂,其中也涉及“卖官”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