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生法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再生育针对再婚、病残儿家庭
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介绍,再生育情形主要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等,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各地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将就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一孩二孩均可延长生育假
决定还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此前,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因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
失独家庭仍可获扶助
决定还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