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31日电(记者仇逸、金正)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元旦起外环线以内禁放禁售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禁止燃放区域除了包括外环线以内区域,还包括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等外环线以外区域的重要场所;上海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加大了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或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
此外,《条例》完善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条例》还规定,上海全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同时,全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