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昭化区首例拒不执行案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作者:张百顺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
2015-12-31 13:28:00

  2015年12月31日 13:28 编辑: 汪昕 “本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2月30日上午11点,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廷安对昭化区首例拒不执行案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随后昭化区人民法院就本案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华网、中新网、华西都市报、广元日报、国际在线等媒体参加发布会。

  记者通过发布获悉,被告人王某某,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因劳动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张某某等11人支付劳动报酬71475元,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8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2015年1月5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执行案件立案,1月15日、3月19日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该案均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后经查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为了逃避执行,故意隐瞒公司财产,将其转移至自己和公司员工名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经主动履行完了全部执行款,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且系老年人犯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王德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发布会旨在有效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为法治昭化建设注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执行局局长杨崇润呼吁被执行人认清形势,放弃幻想,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百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