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年底迎细则“及时雨” P2P进入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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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5 11:06:37

  近年来,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以P2P网贷为典型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同时,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准则的“三无”状态也让P2P的发展喜忧参半。

  2015年1月20日下午,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将原有27个部分拆分、合并成23个部门,并将P2P划归至普惠金融部,P2P行业结束了长达数年的“无监管”时代。

  12月28日,在大家都以为监管细则年内不会出台的时候,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P2P网贷全面纳入监管。

  监管之路:几度传闻,年底喜迎细则“及时雨”

  早在2014年,P2P的爆发式增长就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银监会领导曾多次在不同场合发表过P2P的监管思路,具有代表性的有“四条红线”、“十大原则”等,并数次传出监管细则将在2014年落地的消息。

  2015年伊始,P2P被明确划归普惠金融部监管,P2P行业终于结束了“无监管”的状态;3月,在银监会闭门会议上,一份成文的P2P监管细则向参会的地方金融办及行业协会征求意见,细则包括5000万注册资本门槛、10倍杠杆的限制等;5月,传出几项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

  12月,有权威消息称,由银监会牵头定制的P2P管理办法已基本成型,正在进行内审,将于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临近新年,当大伙都认为年内细则无法出台之时,国务院法制办于28日正式对外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负面消息甚嚣尘上的年底,P2P监管细则终于尘埃落定。

  细则看点:10大干货,注册资本门槛未入细则

  那么,让业界苦等了一年的监管细则,有哪些干货,又将如何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投资人权益呢?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细则中最具影响力的10大干货。

  1、多级监管:《办法》规定了P2P平台具体的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明确信息中介性质:《办法》规定,开展P2P业务的平台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3、限制线下业务:既然定位信息中介,则平台不得通过线下网点获取、吸收投资资金,但出于风控的需要,可保留线下资产端的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资产端行为;

  4、严守基本原则: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银行存管:《办法》再次明确,银行是P2P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负责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账户开立、使用的管理和监管,资金的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6、12项负面清单:《办法》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自融,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等”;

  7、投资人风险自担:《办法》在出借人义务中指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同时P2P平台有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的责任,否则将不得对出借人提供服务;

  8、信息披露:《办法》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有严格的规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为P2P平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融资项目信息及经营管理信息两方面,同时对投资人要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其网络借贷风险;

  9、中央数据库:《办法》首次提出P2P平台需要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有关债权债务的信息,并会出台相应的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

  10、备案制管理:对于此前广为流传的“5000万注册资金门槛”,《办法》中并没有采用,而是采用了备案制管理,即P2P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进行本案登记。

  本次监管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内容详尽,对之前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大增加了问题平台诈骗的难度、提高了违约成本。同时,“底线思维”的监管方法,也给行业的创新发展留下了空间。

  18个月整改期,也将是这个行业最大规模的洗牌期,随着不良平台被清理出局,P2P未来的发展空间将会更加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