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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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即泰兴“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本报曾作报道)宣判,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确认: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具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维持一审判决中赔偿数额1.6亿余元。
2014年8月5日,泰州市检察院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对常隆农化等6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常隆农化等6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市的环境修复。此案为全国环境公益诉讼赔付额之最。
一审判决后,常隆农化等4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该院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全面了解研究案情,认真作好二审出庭准备。出庭意见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常隆农化等6公司的非法处置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损害后果及损失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同时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及重要性等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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