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经过修改后的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新消法对网购、个人隐私、精神损害赔偿等新时代产物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为了让广大消费者更加了解这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笔者邀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廉莙对新消法进行解读。
亮点一:个人信息受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并成为人们交流的新方式,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用、转卖的现象随之而来。例如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生病住院、出差住酒店时登记的个人信息常常被转卖或公开。
“有些信息详细到消费者病史、恋爱史等个人信息。”廉莙表示,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严重干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甚至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但是,发生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时,消费者该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这些问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切实让泄露信息者得到惩罚,让消费者成功维权。
亮点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廉莙说,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既增加了商家的法律义务,也减少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更加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解决维权纠纷,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了“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例如:超市打折销售的纸巾,如果已经明确告知存在破包情况,那么对于纸巾的这项质量问题,超市则不承担举证义务。如超市仅仅标示纸巾是打折商品,而没有对其瑕疵部分进行说明,则不能免除质量举证义务。
亮点三:精神受损害可索赔
【法条】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法律迈向前进的一个重要标志。”廉莙表示,精神损害赔偿在新消法中的提出,凸显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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