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作者:赵志璇 方素菊 来源:河北日报
2014-03-14 09:17:00

  亮点四: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明星有权为广告代言,但是也有义务为所代言产品的真假问题承担责任。廉莙指出,经营者在电台、电视台通过所谓的咨询热线、服务热线等通过事先安排好的“患者”、“消费者”打来电话,虚夸商品或服务效果,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这些“患者”或“消费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五:建立信用档案,不良商家无处遁形

  【法条】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从新消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增加的信用档案是为了加大经营者责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企业被处罚后,一旦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将对经营者产生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具有较强的杀伤力。

  亮点六:网络购物有保障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这一点类似于名人参与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廉莙表示,与此同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以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同样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七:七日无理由退货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这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廉莙说,是否符合无理由退货,主要是考虑和平衡双方利益关系,要把握好分寸。无理由退货制度,就是考虑到了消费者的犹豫权、后悔权、冷静期规则或撤销权等。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称七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而且本条专指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才适用无理由七日退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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