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时是馅饼 消费时成陷阱
“周末团券无效”“多点菜品按原价”……团购这些不愉快,你遇到过吗?
核心提示
网络团购,以其便捷、实惠的销售模式,深受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的喜爱。但由于团购活动还涉及团购网站,因而消费纠纷时有发生。12月18日,南宁消费者李女士“团”了一项KTV消费套餐,都约好了朋友去唱歌,过后才被告知“团购券周末无效”。李女士只好放朋友“鸽子”。
团购遭遇
“周末无效”放朋友鸽子
今年11月份,李女士在“窝窝团”团购网上,花38元购买了一张“歌朝量贩式KTV”的团购唱歌券。12月18日上午,她打电话订厢时才得知,团购券不能周末使用。
“如果写明周末不能用,那我们这些上班族根本不会去团购!”李女士得到回答后感觉受到欺诈。如今被告知周末不能使用之后,李女士觉得既不好推掉邀约,又愿意去那里全款消费,她认为,是KTV娱乐服务经营者或团购网平台,涉嫌以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
记者从李女士团购时的页面截图看到,在该项团购套餐的“温馨提示”里,对使用说明中未提及周末不能使用(其他团购套餐有此提醒),而在套餐内容一项才有“周一至周五白天场”的字样。
记者致电KTV娱乐服务经营者询问情况,前台工作人员回答称,他们与团购网站是合作关系,网页上的信息是属于团购网站负责的,但是团购的消费规则以KTV娱乐服务经营者的解释为准。随后,李女士只好去找团购网申请退款,才将消费款全额要了回来。
律师说法
经营者和团购网负有连带责任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文灿认为,该KTV经营者不能以“信息是团购网发布的”为由,单方解释消费活动规则。因为这样的团购消费活动,其规则是一种格式合同。蒋文灿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蒋文灿还提到,团购网同样对消费者的这起消费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因发布的信息影响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团购网应该给消费者退款。
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同时,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