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的现代大学善治

作者:曹文泽 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5-02-05 03:31:00

  大学治理是现代学术组织所面临的公共治理的共性命题,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旨在通过制度化、体系化的管理和改革,促使大学各层次、各主体权力、利益的良性互动和有效保障,以及相应执行机构等的不断建立健全且各司其职。大学善治秉承多元治理、共同治理的理念,推动大学进行良好的内外部治理,注重对学校产权、法人地位、领导制度、师生管理、改革决策等进行制度化、法治化的有序治理,从而实现大学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现代大学自当成为各级组织依法治理的首善之区。要构建学校内部(学生和教职员工)与外部(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大学管理、形塑不同主体共治和善治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首要的是法治。于是,一个基于法治的现代大学的善治命题日益凸显,成为依法治校的核心理路。

  大学善治的前提:据何良法来治校理教?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善法于教育,则教育治。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主体,大学善治的前提必诉诸善法、良法。毫无疑问,《高等教育法》就构建起大学善治的良法之基。这部于1998年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志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的重要法律,全面规范了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宏观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学校的法律地位、投入和条件保障以及高校师生权益保障等问题。同时,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多项高教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形成了以《高等教育法》为核心、内容较为完备、结构较为合理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这些都是大学治校理教的良法基础,也会随着时代变化不断完善和修订。另一方面,除了上位法的良法前提,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学善治的另外一个“校内法”前提,就是大学章程。作为政府颁发给大学的“特许状”,大学章程绝不应是简简单单的“校规”,它是有法律效力的,是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重要法律保障。所以,推动大学善治还必须监督和保障大学章程的实施,使章程的核心理念深入人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使大学真正按照章程办学、办事,依章程达善治。

  大学善治的重点:如何使改革决策依法而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良法只是善治之必要前提,它必须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善治。

  在全面履行大学职能方面需恪守法治理念。现代大学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四大基本职能,评价大学善治最基本的就是看其是否全面履行了这些职能。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价值和现实问题,体现在大学治理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高等教育法》赋予的七项自主权尚难完全落实,校内治理中的机构权限、职责边界、程序正义、责任问责等问题还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学校履职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还难以依法问责和追责。相反,一些真正为改革决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和组织却难以确保合法权益,这些都必须恪守法治理念以利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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