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的现代大学善治

作者:曹文泽 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2015-02-05 03:31:00

  在不断完善大学改革决策机制方面需坚定法治思维。事关大学发展战略和师生切身利益等的重要改革决策,从法治化要求看,在多大程度上使决策的程序、过程、责任及结果更合于法律的规定,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程序性、形式化问题,更不是一个可有可无、可以随意妄为的问题,必须要于法有据,依法推进;从民主化要求看,则必须在如何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不同组织的师生民主参与改革决策的机制和路径上着力,让大学的管理决策能汇集更多民意和民智,更大范围、更常态化地听取师生的意愿和诉求,以此更好地彰显多元、平等、宽容、理性、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组织文化;从科学化要求看,大学改革决策不是某一个人或者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几个人说了就算的事,一定要在广泛动员和相关主体民主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改革共同体,让改革决策更能尊重和体现办学规律。

  在持续优化改革决策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方面需秉承法治方式。在大学改革决策权力运行方面,不管是行政权力,抑或学术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要按照法治方式进行,改革就要立责,行权就要担责,有责不履要有问责,有权滥用可受追责。事实上,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作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行政性权力的集中体现,应避免这种权力过度主导的治理决策模式,而发展相互协同制约的学术性权力参与决策,真正发挥教授治学在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就必须严格执行《高等教育法》法定的权力行使的内容和要求,使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形成统一、协调、制衡的权力运行方式。在权力制约监督方面,高教法在第十条民主管理内容中明确提出必须有完善的监督反馈系统,只有授予的权力在行使中受到制约、接受监督,权力才不至于被滥用。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监督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行使是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内在诉求。凡涉及全校发展和师生利益的重大改革决策都必须接受制衡监督,不仅要有校内监督,还要敢于接受校外监督,让改革决策在阳光下依法而行。

  大学善治的主导和主体:谁来真正推动综合改革治理?

  学校党政是大学善治的主导性力量。从治理角度看,党政在治校理教、改革决策中的职责边界、法定权限、体制机制、制衡监督等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是现代治理领域值得深入关注的新命题。《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规定了党委和校长的职责范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这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并规定了党委和校长各自的职权内容。文本规定是静态清晰的,但在具体的大学内部治理和管理活动中不乏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因此,进一步发挥好现代大学善治的主导性作用,一是必须依法而定党政决策的组织制度和权力边界,党政必须严格按照党内规章与教育法律条文,把谁决策、决策什么、谁决策谁负责等组织载体和权力制度化、明晰化,并公之于众;二是完善党政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机制,党政会议议题的确定须会前沟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事前酝酿沟通,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多理解、多配合、求合力;三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创新民主作风和法定程序,使党政共同接受监督问责。

  师生是大学善治的主体性力量。从治理角度看,大学善治的主体必须回归师生,核心价值是为了师生、依靠师生。尽管《高等教育法》等对师生参与学校管理决策、共同治理、民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等都有所涉及,但法定职权不够精细,实际操作不够具体,很多规定空洞模糊甚或形同虚设,使得师生这个治理主体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切实发挥。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必须用民主意识、法治思维和改革精神,让师生主体的治理价值得到彰显,一是让师生对学校重大发展战略规划等提出建议并有渠道传递,推动多元治理、共同治理。二是依法维护涉及师生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教学改革、科研制度、人事管理、福利政策等改革决策,要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师生听证会、意见会,逐步形成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和自主学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三是依法维护师生监督权,只有让师生亮起监督之剑,让师生主体来监督学校党政权力的行使,大学才会更好,善治才能达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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