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娃玩打火机引火灾夺17条人命 思:"熊孩子"咋教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02-11 07:00:16

  专家出招,弥补《未成年人保护法》漏洞

  在郭开元看来,这些案例说明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他建议,首先,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防止灾难的发生。在安全教育中,尤其是对低年级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不能轻描淡写,内容和规则要具体化,并要强调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诸如,在防火安全教育中,要教育未成年人不要随身携带烟花、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要玩火,尤其是在加油站、商场仓库等场所。其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法制教育,知悉放火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促使父母对未成年人加强监护。

  当然,也有人认为,“熊孩子”频繁惹祸,更多地折射出社会对孩子生命教育的缺失。“熊孩子”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带来的后果相当惨重。有学者在“中西方生死观比较”的讲座中,谈到过我们的传统教育畏谈生死,觉得对年幼的孩子讲述生死的概念过于残忍。但事实证明,让未成年的孩子早早树立生命至上观念,不是什么坏事。

  而在谈到追责问题时,姚建龙说,“9岁孩子纵火,监护人有重大责任,因为10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讲究的是“双保护”,既保护未成年人,也保护社会。

  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姚建龙认为,核心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强化监护人责任,现代刑法反对株连,主张罪责自负,但是很多国家也有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监护人有重大责任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国家会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种立法已经很罕见了,比较多的是规定强制性“亲职教育”,如果家长缺乏教育孩子的责任心和技能的话,要对家长进行教育,强化其责任,引导其监护未成年人的行为。二是从未成年人角度讲,也要加强教育与引导,除了通过监护人传导教育外,学校和社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按照我国刑法,14周岁以下青少年实施任何刑法禁止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家庭管教和收容教养往往收效甚微。而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人看到了“被执行得很差”,特别是有关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面,法律效力较低。如对于监督人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该法只象征性地规定对其进行训诫,而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处罚。再如,该法规定,送不良少年去工读学校应当由其父母、监护人或者学校提出申请,但在现实中,很少有父母主动申请将自己有不良行为的孩子送到工读学校,这样就错失了对不良少年的管教机会。

  “社会是一个很宏大的概念,社会教育很虚很宽泛,我想强调的是社区教育,即与孩子密切接触的地域和人群,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责任,这很关键,也很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所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我建议增加社区保护和网络保护两项内容。”姚建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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