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黑工厂违法处置滤渣 致河面浮油空气恶臭

来源:检察日报
2015-03-05 15:31:05

  多方联动三被告人均获刑

  王青一案立案后,武进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意见。经公安、检察、环保等多部门协作,该案的犯罪证据一一完善。

  常州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向公安机关确认了王青所加工的含油滤渣属于危险废物。武进区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环境监测报告,经过对王青加工厂旁边的河浜河水进行检测,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指标均已超出《地表水环境标准》中的三类标准。

  面对确凿的证据,几番狡辩的王青这才认罪服法:“我觉得想要发展经济,总是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当地老百姓找过我很多次,我没理会,直到被抓起来才知道自己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

  2014年1月10日,武进区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武进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青。审查中,武进区检察院侦监部门关于该案的定性出现了争议。

  王青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利用、销售等经营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而王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又涉嫌污染环境罪。一行为犯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理,到底以哪一罪批捕王青呢?

  武进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常州市检察院侦监处讨论。分管副检察长丁正红认为:“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在法治层面,则体现为完善立法体系,加大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嫌疑人王青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和非法经营两个罪名,但从法律规定和打击效果来看,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批准逮捕更为适宜。”

  2014年1月17日,武进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王青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围绕王青的利益链条进一步取证,将其一网打尽。

  翔宇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王悦明知王青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该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交由王青处置,应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2月13日,王悦被抓获。

  8月6日,武进区检察院将王青、王悦、翔宇公司涉嫌环境污染一案诉至武进区法院。

  9月9日,武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翔宇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悦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保护环境检方支持公益诉讼

  污染虽已停止,但造成的损害亟待修复。根据江苏省专业环境公司提交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被污染环境和生态修复费用约为人民币283万余元。这笔高额的费用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侵权者进行追责。

  根据江苏省高院2012年12月20日通过的《关于做好修改后的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规定,一审公益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武进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

  早在2010年,常州市检察院即联合环保局、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市法学会等成立了全国首家环保民间组织——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建立了以协会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模式,如今已成为常州环境公益维权的常态化机制。

  2014年7月18日,由常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将王青、时运公司、辉煌公司、翔宇公司、同仁公司诉至常州市中级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王青非法收购、处置危险废物,破坏环境,应当承担整治、修复被破坏环境的所有费用。时运公司明知王青非法经营油品加工业务仍将厂房及设备出借给王青,辉煌公司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借给王青使用,翔宇公司、同仁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王青处置,均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对整治、修复环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9月12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评估费用35.97万元由王青支付,时运公司、辉煌公司、翔宇公司、同仁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2015年2月13日,该案执行到的150万元已被划拨到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如今环境修复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中。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武进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环保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本案及其背后存在的行业问题进行讨论,形成了会议纪要。相关部门据此开展了油品行业整顿和专项检查行动,加大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打击力度,还群众一片碧水蓝天。(皇甫冰 牟维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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