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虚假宣传含冬虫夏草
2014年2月20日,某公司刊登销售广告,其中含涉案产品“西藏冬虫夏草”,该产品的宣传为“强肾护肝养肺 抗肿瘤 抗突变”。吕明(化名)购买了20瓶,单价49元,合计980元。
吕明发现,产品实际标注名称为“虫草菌丝体胶囊”,经查询“西藏冬虫夏草”的功效只能是免疫调节,并没有被告宣传的功效。他认为被告涉及虚假宣传,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为保健品,并非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其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且涉案产品外包装上载明该产品也只是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作用,并未标明广告所宣传的强肾护肝养肺、抗肿瘤、抗突变的作用,广告还将其名称宣传为“西藏冬虫夏草”,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支持原告请求,判被告退还货款980元,并赔偿980元。
案例三:成分与标识不符构成欺诈
2014年6月10日,杨辉(化名)在某大型超市处购买了一条牛仔裤,价格为99元。标签上写有面料成分:棉74.5%、竹纤维10%、聚酯纤维15%、氨纶0.5%。杨辉穿了后出现皮肤瘙痒、起疙瘩等症状,脱下裤子后症状很快停止。
为此,杨辉将该牛仔裤送至检测中心检验,显示牛仔裤面料纤维成分实测值:棉74.6%,聚酯纤维19.7%,粘纤5.2%,氨纶0.5%,判定结果为不符合。杨辉认为牛仔裤纤维成分不达标,以假充真,要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99元,并赔偿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涉案产品关于竹纤维含量的标注不客观真实,足以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因此支持原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