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婴儿鱼肝油消费者获赔十倍 成分与标识不符为欺诈

作者:魏丽娜   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2015-03-11 10:13:00

  案例四:蜂蜜涉虚假宣传

  2013年2月,张凡(化名)在某网购平台向某品牌公司购买了单价为38元的“280g野玫瑰蜂蜜”1瓶及单价为68元的“250g巢蜜”1盒。

  该公司在网站上宣传“280g野玫瑰蜂蜜”为“正宗纯天然蜂蜜,具有提神醒脑、调理内分泌、消化不良、胃痛腹胀、胃痛等功效”。“250g巢蜜”具有“防治鼻炎、预防感冒、消炎止痛、润肠解毒、改善睡眠、润肺消炎、清热解毒”等11种功效。

  张凡购买后发现这些蜂蜜不具有保健和预防病症的功效,产品广告虚假夸大宣传,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销售者返还购物款106元;销售者与网购平台共同赔偿106元,并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合共9000元,要求知名网站书面赔礼道歉。

  网购平台则认为,该平台没有收取销售者的任何费用,故网购平台无需承责。

  法院认为该知名网购网站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服务的有偿性并不等于网购平台和销售者构成共同经营。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网购平台知道销售者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虚假宣传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最后,法院判决由销售者承担退赔责任。

  法官建议:

  尽量保留消费凭证

  1.对于普通消费者,消费后尽量保留消费凭证。消费凭证是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关系这一基本事实的最重要凭证,消费者应注意保管好经营者开具的发票、收据、小票、消费明细清单、转账凭证等证明资料,据此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同时确保证书齐全。特别是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证以及商家提供的广告、明示承诺。对于造成损害的要有损害实物、记录、鉴定、病历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加强商品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如产品性能、质量、保质期、保修期、使用说明等,同时,要增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如强调发票、合同、维修证明等资料的重要性,帮助消费者掌握维权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