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后,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张斌摄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计生法
昨天,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什么情形下可以再育?
再婚家庭等二孩之上可申请
记者:新修改的计生法中有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但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