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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偿删帖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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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偿删帖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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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有偿删帖说“不”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军工说。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发微博微信 乱改标题可能引火烧身

  婚外情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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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07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其丈夫王某随后遭到“人肉搜索”,住处受到骚扰。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某进行谩骂、人身攻击。王某分别起诉张某、凌云公司、天涯在线,请求停止侵害、删除信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姜岩的朋友张某披露王某的个人信息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凌云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旗网应当承担删除专题网页、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天涯公司经营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在知道网上违法或侵权言论时采取了删除与本案有关的网络信息,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点评】

  姚辉:本案是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所谓博客自杀第一案,虽然原告王某的婚外情在道德上值得批评,但这并非公众干预其个人生活的合法理由。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规制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的行为,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等问题。

  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住址不得人肉曝光

  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情形除外:

  1.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2.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3.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4.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5.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6.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侵权

  可以告网络服务商

  被网络侵权该怎么办?

  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起诉

  不用担心匿名难找

  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采取处罚等措施。

  采证

  水军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1.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2.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3.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雇用、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定

  赔偿

  最高可赔偿50万元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影射转发也要担责

  【案例简介】

  2012年,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 F”组织实施的。其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网络上出现大量对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范冰冰起诉,请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评论、《内幕》一文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判决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点评】

  姚辉: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

  据新华社

  解读> 大V转发要谨慎

  解读> 大V转发要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网站侵权如何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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