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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将“钓鱼敲诈”说成“钓鱼执法”

新京报徐明轩 2014-12-25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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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吴良彩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只需由金融监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此事不应该由派出所来管。这种“执法”一开始就怀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已涉嫌敲诈勒索。

  据媒体报道,广西南宁孕妇吴良彩被警员“钓鱼”,为他人信用卡套现,继而又被逼再钓“下家”,直至她向警方缴纳了1.9万余元“罚款”后才获释放。这起“钓鱼执法”案引发了舆论强烈关注,目前南宁当地检察院已对永新派出所的“滥用职权”进行立案调查。

  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在当地以执法名义,利用“钩子”实施敲诈并非个案,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钩子”在QQ群以“手头紧”的名义,引诱一些不规范的商家为其POS机套现,之后警察再进行敲诈勒索,甚至已经发展到有“博白帮”的介入。比如,当初敲诈孕妇吴良彩的“胖警官”,其实根本不是警察,连协警都不是。涉案民警将“胖警官”这类“混混”拉入团伙,并使用套牌车作为“执法专车”,就是为了一旦事发即可随时“切割”。

  新闻读来让人背生寒意,堂堂省会的一处基层执法机构,其中警员居然能与“混混”沆瀣一气,勒索公民,这是对法律的双重羞辱。

  首先,利用POS机为别人搞信用卡套现,算个什么“罪”?按“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虚构交易等方式为信用卡套现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才可追究行为人的“非法经营罪”。像孕妇吴良彩那样,仅仅给“钩子”套现几千元钱,根本不构成刑事犯罪,只需由金融监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此事从头到尾,就不应该由派出所来管。永新派出所从一开始就是怀着“打秋风”“黑吃黑”的恶意,介入到处于灰色地带的POS机套现行业。从刑事犯罪的构成上分析,这种“执法”一开始就怀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已经涉嫌严重的“敲诈勒索罪”,希望检察院的调查不要“高举轻放”,仅以一般的渎职犯罪处理。(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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