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告于正侵权案胜诉《宫锁连城》禁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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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锁连城》到底有没有抄袭《梅花烙》?琼瑶诉于正抄袭半年多,昨日下午,这场耗时八个月的诉讼案件有了最初的结果。北京三中院一审落槌,认定于正构成侵权,判令其侵权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 扬子晚报记者 张楠
于正构成侵权,《宫锁连城》禁播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本月5日,三中院一审开庭,双方庭上激辩10个小时,琼瑶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宣判现场,琼瑶、于正本人均未露面。此前在案件审理阶段,于正作为被告,其代表律师在答辩中指出:《梅花烙》剧本并未发表,没有证据证明于正接触过剧本、小说等,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并且琼瑶本来并不是《梅花烙》剧本版权拥有者(《梅花烙》编剧为林久愉),是今年提诉之后才获得的版权,因此作为著作权人身份提诉不合适。并且于正指出,琼瑶《梅花烙》的剧本是在起诉后才经过认证提交的,他有理由认为琼瑶是在于正电视剧播出后按照电视剧整理出来的剧本。此次法院认定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著作权人。
法院一审认为,虚构题材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的作品,作者可以有较大创作空间,即便对于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会比较大。具体到本案中,不可否认文学作品中难免有借鉴情形,但于正所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瑶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因此构成侵权。根据本案中侵权造成的后果等,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该剧的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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