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立法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作者:李盈盈 来源:未来网
2015-08-05 17:30:01

未来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李盈盈)今天上午一则“江苏女子微博上遭‘人肉’,女儿被卷入不肯上学”的消息席卷了网络。

该事件的起因是江苏的杨女士通过新浪微博对一热点事件发表评论后遭到网友辱骂并“人肉”。甚至有网友将杨女士及其女儿的照片及家人信息发布在微博上,对她们进行人身攻击。此事导致其上幼儿园的女儿被同学嘲笑,不肯上学。目前,杨女士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准备状告新浪微博。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类似的网络暴力不断出现,如公民信息被非法上传、未成年涉事者被人肉等消息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为什么本该清朗的网络却成为不良信息发布、围攻他人的场所?为此,民众对我国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充满期待。

未来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网络空间问题治理与研究方面的相关专家。

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优先保护权

参与草案研讨的北京邮电大学国际学院院长李欲晓告诉未来网记者,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民族的未来。对于网络安全,大家非常担心网络安全服务对孩子的影响,因此,要借此机会在《草案》中增设条款,真正保护未成年人。他建议在《草案》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增加一个条款,即“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信息安全权益受到特殊的优先保护。”

李欲晓从以下两个方面详细解释了《草案》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一方面,《草案》里应该有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的群体,是任何人都会经历的阶段,网络也是所有人都不可回避的空间,明确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是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草案》重点是网络空间的安全,一个法案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明确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基本原则之后,应该加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

首先,条例需要明确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特殊优先原则;第二,家长作为监护主体应该起主导作用;第三,学校等群体应该承担起教育普及学生网络空间的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第四,网络信息提供者应该提供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信息服务及内容;第五,社会组织如治理网瘾机构等相关服务中心等,要尽可能发挥其专业能力和特长,为未成年人提供合理的服务与帮助。第六,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处理未成年人成长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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