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南海仲裁案于7月12日由仲裁庭作出所谓最终裁决。那么做出这种非法无效裁决的仲裁员是何许人也,仲裁庭的组成公平公正吗?
5名仲裁员多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柳井俊二任命,而不是基于双方的同意或指定。除一人来自非洲,主要是由欧洲人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没有一个亚洲仲裁员。
南海问题包含复杂政治因素,主要由欧洲人组成的仲裁庭可能很难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考虑到文化背景的差异对思维观念,尤其是一些欧洲和亚洲国家之间的特殊历史关系,很难对这种地缘政治的仲裁结构作出公正的裁决。
多数仲裁员是欧洲人,包括法国和荷兰,这都是在南海长期有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即使不说这些仲裁员主观对中国持有敌意和偏见,但客观上他们对中国南海研究和认识是基于其本国或西方学者信息。
据“附件七”第三条,另三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间以协议指派。他们最好从名单中选派,并应为第三国国民,除非各方另有协议。争端各方应从这三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换句话说,为了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另外三名仲裁员是由双方的必经程序仲裁来确定。除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由海洋法庭的国际法主席指定。仲裁员的协定是协商的,没有谈判,双方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只有双方协商谈判后表示拒绝仲裁庭的组成,那么,国际法庭海洋法会指定一名仲裁员。
菲律宾不能单方面要求国际法庭在没有与中国协商的情况下指定仲裁员。在确定剩余三名仲裁员之前,菲律宾和中国并未在这个问题上进行过谈判,这表明菲律宾不完全符合“附件七”。
此外,仲裁庭的组成不是无条件的。在附件七第3条,“争端他方应在收到本附件第一条所指通知三十天内指派一名仲裁员”,也就是说国际法庭仲裁员的指定应该在收到的指示后30天内与各方协商后进行。虽然“咨询”不需要任何具体成果,但与有关特别是与起诉方当事人协商是必要的法律手续。不与各方协商,由法庭自决确定仲裁员是不恰当的。 从这种情况下来讲,法庭在2013年3月指定仲裁员,在2013年4月未能与中国谈判,没有通过双方召集协商指定其他三名仲裁员,因而其指定行为是有缺陷的。
由于上述缺陷,从相关的司法和仲裁实践中,仲裁的组成是完全不公平的;因此,它会给后续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研究员 吴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