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十大检察厅!最高检内设机构迎来“重塑性”变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迎来“重塑性”变革。据了解,此次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

新设十大检察厅!最高检内设机构迎来“重塑性”变革

来源:新华网 2019-01-03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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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迎来“重塑性”变革。新设立的十个检察厅分别取代了原有的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部门,进行了重新组建。刑事办案机构也将实行捕诉一体新办案机制。

国务院新闻办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

据了解,此次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设立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四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分别按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新型犯罪来划分,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实行捕诉一体,对应的是此前实行的捕诉分开。“分开职能行使检察职权,优势是有内部制约,捕错了不一定诉,诉错了,回头总结捕的问题。但是有一个效率问题和内部监督的实质化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检察机关提出捕诉一体。”张军表示,实践证明,实行捕诉一体,质量、效率都能够得到进一步保障提高。

此外,针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行政案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问题,设立了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了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八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第十检察厅。最高检还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第五检察厅,也就是此前的刑事执行检察厅。

“对于各级检察院,原则上都要一致起来,要求下级检察院跟上级检察院的主要业务机构设置原则上要对应。”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发布会上表示,这种对应不是绝对的一一对应,但总体上要求机构设置的理念和思路要对应。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名称要统一。

(陈菲)

【责任编辑: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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