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铭暄、阴建峰(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特赦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继2015年我国实施特赦后又一次进行特赦,受到各方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措施,特赦通常在国家节假日、纪念日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特赦的时间点一般均选在国家重要纪念日或节假日,例如,韩国的光复节特赦、泰国为国王的庆生特赦、德国的圣诞节特赦等皆是如此。就我国来说,1959年第1次特赦正是为庆祝新中国成立10周年而施行的。2015年8月重启特赦制度,也是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
2019年适逢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重要节点。值此重大节庆时刻,再次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无疑是一项展示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营造节日祥和喜庆氛围的重大政治决定和法治举措,不仅能够发挥特赦制度所固有的救济法律不足、衡平社会关系、调节利益冲突之刑事政策功能,也更能凸显一系列重大的时代价值。
第一,本次依法特赦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有利于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实现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再行特赦,是修宪之后直接以宪法为依据的一次重大宪法实践活动,是实施宪法规范的最直接体现,有助于进一步彰显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之法治理念,树立宪法的权威,强化其根本法地位,增强宪法的生命力与活力,充分发挥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指导作用,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断迈向新水平。
第二,本次依法特赦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展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仁政。特赦作为宪法性规范,具有重要的规范价值和法治功能。现代意义上的特赦是法治的产物,其以宪法和法律为圭臬,遵循法定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规则,沿着法治的轨道运行。同时,特赦还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和外在的感化性,可以发挥一定的德治功能。特赦蕴含着对于人的理解、对于人性的关怀,对被特赦者乃至其他在押服刑人员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感化功能。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对慎刑恤囚、怜老恤幼、明刑弼教等德治传统的理性传承,既充分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彰显法治的程序价值,也充分体现以德治国的仁政思想,必将成为我国又一次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生动实践。
第三,本次依法特赦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加强对人权保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我国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人权司法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权入宪”这一我国人权保护的重大进步,更是给人权之刑法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代特赦制度具有救济司法误判、缓和刑罚严苛之功能,它的施行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之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适时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次具体体现,生动展现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国际形象,以事实化解和驳斥一些人对我国人权状况的误解与偏见。
第四,本次依法特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特赦作为一种刑罚赦免法律制度,体现的是宽严相济“宽”的一面。这次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举措,体现了我国刑罚宽宥、人道的精神,有利于充分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鼓励罪犯悔过自新,强化刑罚教育改造效果,也有助于改变普通民众对严刑峻法的过度依赖,破除“刑罚万能”观念,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本次依法特赦有助于推动特赦的制度化、法治化运作。特赦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特赦制度长期沉寂,缺乏活性。继2015年特赦之后,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再次实行特赦,4年之内的两次特赦实践,使特赦制度由法律层面落到实践层面,特赦的决定和实施都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有助于促进特赦的常态化运作,加快特赦的制度化建设,推动特赦的立法化进程,促进特赦实体要件与程序规则的规范化,必将对中国特色赦免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的不断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光明日报》( 2019年06月30日 03版)
(高铭暄、阴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