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一名老师杨某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被当地教育部门解除聘用合同,还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随后县教体局撤销对杨老师的追加处理决定;七月初,铜陵一周姓小学老师在两次师生冲突后因不堪家长威逼投江自杀,也有老师因为学生迟到而让其互扇耳光……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师生冲突事件,让教师惩戒学生以及保障教师惩戒权等话题再次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今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中首次提出了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惩戒”的意义在于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旨在制止和预防不当行为的发生;而权利的运用总是少不了约束与规范。只有当权利的运行与监督机制落实到位,权利才能发挥其理想中的效果。在教育这个问题上,只有在学校、学生以及学生家庭的共同协同与监督下,老师手指盖“惩戒权”这把戒尺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
首先,应当明确惩戒与体罚之间的界限,明确所有的惩戒措施都是以“育人”为出发点,而不是为了“罚”而“罚”。惩戒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此外,仅在教师一端进行明确还不够,还需要与学生家庭积极沟通,展开合作,对惩戒的实施范围、采取形式以及程度效果达到共识;并及时对《教育法》作出补充,明确老师惩戒权利与义务,合法保障老师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教师不会因为怕揽事上身而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学生家长也不会因老师的无所作为或举止过当而横加指责。
要想确保教师惩戒权不被滥用,必须对教师惩戒的方式与方法进行合理的规范,并制定教师惩戒监督管理机制。对学生来说,老师应当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心理状况的学生采用不同的惩戒方式,言语上字斟句酌,准确恰当。同时必须注意除传统“体罚”之外,更要避免对孩子施行心理上的“软暴力”,在了解学生性格弱点的基础上善意提醒,选择其更为接受的方式引导和把控,让学生正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对老师来说,学校方面还应建立机制加强对教师惩戒方式与力度的考察,对于惩戒方式不规范、不合理的老师及时沟通,作出调整,最终才能让老师懂得管、管得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教师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共同维护师生双方的尊严。
另外,还应从福利待遇方面提升教师职业的幸福度。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收入不应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然而这一规定至今认为完全落实到位。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表现为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教师认为薪水微薄,没必要过多操心,做好本职教学工作,上好课足矣。这些因素可能阻碍许多教师惩戒学生,他们可能因为工资低而对履行职责意愿较低。正如国务院在《意见》中所说,有必要加强教师的教学基础和职业道德,同时增加他们的工资和福利。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曾表示,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共同营造育人的氛围,让老师善育人、乐育人、育好人;让学生善学、乐学、学得好,才是“惩戒权”的应有之义。(卫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