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球海洋治理已进入结构调整与秩序变革的新阶段,各国围绕制度性话语权和规则制定主导权展开博弈已成为全球海洋治理格局的显著特征之一。新形势下,作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不仅是发展国家海洋经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必由之路,也是在全球探索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义。
百年未有大变局之下,“开放合作”“孤立保守”和“积极介入”等不同理念在涉海国际舞台上相互碰撞,传统海洋问题与非传统海洋问题彼此交织,全球海洋治理在地缘竞争语境下被赋予更多意涵。在国家管辖范围海域,沿海国以多种手段强化对主张海域管理和控制的态势日趋明显,传统争议问题多发、频发。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国际法律规则的构建走实走深,各国在多边框架下就国际海底资源开发、公海保护区、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等议题展开的互动日渐具体。以欧盟、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的主要海洋力量加速布局,纷纷推出或更新各自的海洋战略规划,将参与海洋治理视为争夺国际海洋事务话语权、维持或巩固国际引领地位的新“增长极”。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和部分北欧国家在北极地区围绕资源开发、航道利用、基地建设和力量部署的竞争愈发激烈;以岛国和群岛国家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主张提高海洋活动限制门槛、提升海洋治理效能的呼声渐高,在应对海洋酸化、海洋垃圾、海平面上升等问题上表现活跃。
同时也要看到,传统海洋强国对国际海洋治理的垄断虽已渐趋瓦解,但大国意志和强权政治的影响依旧存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民主性仍然体现不充分。特别是受地缘政治因素上升的影响,一些国际海洋合作倡议遭受抵制已成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另外一种“新常态”。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冷战思维回潮和集团对抗抬头的背景下,部分传统海洋强国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过程中承担国际责任的政治意愿和资源投入均有所减弱。发展中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变革的呼声虽高,但在实践中其将意见诉求转化为决策权利的路径仍不顺畅。各国虽已围绕一些多边海洋治理议题开展协商并取得了一些可视化成果,但规则创设与制度完善依然任重道远。加之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碎片化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所导致的治理错位、治理缺位问题依然深刻影响着海洋治理的效果,也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变革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中国坚持“以谈判协商解决争端、以开发合作减缓争议、以规则机制管控争议”,这对妥善处理与周边国家的涉海争议问题、营造有关地区的和平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地区和平的守望者与海洋合作的引领者,中国已同亚太地区许多沿海国建立了海洋领域的双边合作或磋商机制,并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塑造符合地区长远利益的区域海洋治理格局。中国秉持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相互尊重、共商共治、开放共享原则,全面参与联合国系统框架下的海洋治理机制,认真维护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在海洋环保、防灾减灾、海上搜救、应对气候变化和落实“一带一路”海上合作设想等方面向国际社会提供了丰富公共产品,中国所倡导的“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海洋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展望未来,将“海洋命运共同体”从宏观叙事的“大写意”变为精雕细琢的“工笔画”,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做好海洋治理这篇文章。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逐步健全拥有上位法牵引的完整的国内海洋治理法律体系,通过综合立法明确“海洋强国”的实施路径,确立国内海洋治理基本原则,并为海洋单项立法和海洋政策奠定上位法基础。在国际层面,可以考虑推动审议、修改和完善存在重大缺陷和明显漏洞的涉海国际规则,也要注重创造积累可能引领新的习惯国际法形成的国家实践。
二是以开放的区域主义为引领,与周边国家深化海洋功能性合作,通过更多样、更具体的海洋合作项目来增进与周边国家的利益融合,保持充足和稳定的海洋公共产品供给,通过区域海洋治理合作的积极意愿、共同理念和成功实践,降低地缘政治因素对海洋治理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是坚持不懈地推进涉海“软实力”建设,对非政府实体和民间机构在“二轨”层面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的角色定位、任务目标和实施路径进行规划、优化和协调,加大指导和投入,在关键性和战略性的海洋治理议题中逐步提升以议题引领和规则创设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核心治理能力。
(作者为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丁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