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属于中国的国际法理基础不容撼动

台湾属于中国的历史经纬清晰,法理基础坚实,国际社会根本不认同任何“台独”主张,而“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干预势力试图推动的“法理台独”,无论是在岛内还是国际空间,都不具有法理正当性,在实践上更不可行。

台湾属于中国的国际法理基础不容撼动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07-23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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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清德所谓的“团结国家十讲”是“台独”分裂势力的“法理进攻战”,试图对“台独”前期理论和政策进行系统整合,提出一种涵盖历史、文化、社会、政治、宪制与国际法理的“全面台独论”。赖清德是所谓的“务实台独主义者”,其政治人设就是以一切手段和机会追求“台独”,将“台独”作为其历史定位的主目标,并妄图在涉台地缘政治博弈中翻转“棋子”命运,充当所谓的“棋手”。

赖氏“台独论”是一种缺乏历史依据和学理基础的政治修辞大拼盘,已推出的数讲论及“国家”“团结”“宪制”“国防”等,并无系统严谨的理论逻辑,更多暴露出政治思想的民粹底色和机会主义。这一系列“台独”论述中,对台湾属于中国的国际法理基础的扭曲与攻击是最为严重的,也是对两岸关系乃至于国际法秩序、区域和平稳定危害最大的。

赖氏“台独论”提出的有关“台独”的国际法理由主要包括:其一,台湾在历史上不属于中国,不承认中国对台湾“自古以来”的历史性主权;其二,台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是西方殖民的产物,与荷兰、西班牙、日本等关系更紧密;其三,台湾属于所谓南岛语族,甚至是南岛语族的“原乡”,不是中华民族一部分,从而享有所谓民族自决权;其四,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没有解决台湾地位问题,台湾有权加入联合国;第五,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第六,台湾政治前途由2300万台湾人决定。这些“台独”论述触及了“一个中国”的国际法理基础和宪法基础,必须从法理上正本清源,进行严厉驳斥和斗争。

台湾问题的法理真相是台湾属于中国领土,这一立场有着坚实的历史依据与国际法理基础,不容撼动。

第一,“自古以来”的历史性主权是一种“祖国法理”,是大一统国家秩序的法理原则。赖清德的“台独”论述调用的是殖民主义的国家观与领土观,一种诉诸武力征服的实证主义主权观,认为领土主权必须经由“占领-宣告-持续管治”加以规范性证成。这种西方殖民列强发展出来的用于确认和调解相互间殖民势力范围与殖民权力之争的主权观,无法用来理解大一统中国的历史性主权与祖国法理观念。中国对台湾的主权是历史性生成的,是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共同建设台湾及共同抵御外敌入侵过程中确立的,有大量的历史事实和两岸人民的互动依据加以证明。祖国不是实证性的政权概念,而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基础的国族概念,赖清德以政权概念偷换扭曲祖国概念,互不隶属论根本无法成立。

第二,台湾遭受殖民侵略的历史事实无法改变台湾属于中国的法理基础。赖氏“台独论”大讲特讲西方殖民台湾的有关事实对台湾国际法地位的重塑效应,为其“去中国化”张目。这是非常无知甚至可耻的背叛。殖民主义的非法性及其对世界各国造成的长期、严重危害举世公认,当代国际法对此加以完全否定。殖民主义不能确立对殖民地及其人民的合法主权,只是建立了一种强制性、独裁性的管治事实。联合国的“去殖民化”相关法律文件与行动的国际法理由正是殖民主义的非法性与危害性。台湾地区历史上遭遇过荷兰、西班牙、日本等殖民侵略,二战后又成为美国“间接殖民”的势力范围,但这一切,无论是表现为短暂的军事占领与管治,还是强迫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均不具有国际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第三,台湾属于中国是二战的国际法成果,赖氏“台独论”妄图挑战现行国际法秩序。台湾在现代史上不仅遭受殖民主义侵略,还陷入了世界大战的漩涡,但中华民族从来都没有放弃台湾,两岸中国人在共同抵抗外侮的过程中结成了更加紧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今年是二战胜利80周年,也是台湾光复80周年。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的全民族抗战,是国际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关键因素,为自身的民族解放与人类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正因为如此,二战后期包括《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在内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明确确认了台湾归属中国,并将之作为战后国际法秩序的重要基础。1945年国民政府依据国际法和对台主权接收台湾,恢复行使对台湾的管治。1949年国民政府败退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两岸之间的内战状态及其延续并不影响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法理基础。赖清德引述的所谓1952年《旧金山和约》是美日单方面媾和的产物,是冷战的结果,严重侵害了中国主权和国际法秩序,是非法无效的。正是基于二战的国际法成果及两岸同属中国的法理基础,“九二共识”才得以成立,两岸和平统一才有了政治基础,但赖氏试图破坏这一切,是注定失败的。

第四,联大第2758号决议彻底解决了“一个中国”的国际法代表权问题和台湾属于中国的国际法地位问题,根本不存在“台独”的任何国际法空间。新中国的成立,是中国人民革命与制宪的伟大成果,但由于台湾地区割据政权的事实延续以及冷战对抗和美西方干预,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直到1971年的联大第2758号决议才得到国际法解决。联大第2758号决议是全体大会作出的有国际法效力的正式决议,主要内容是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法合法席位,驱逐蒋介石政权的代表,从国际法上明确确认“一个中国”原则及其代表权机制。联大在作出这一决议的过程中,曾经处理过有关“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的提案并予以否定,最终选择了“一个中国”的决议方案。这是联合国与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对中国的国际法认知和承认。这一承认包括了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对该决议有过权威的官方解释,将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province)。但“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长期操弄“台湾地位未定论”,扭曲2758号决议,试图推动台湾的主权化与国际化。美国甚至通过《台湾国际团结法案》支持台湾国际化,赖清德当局则不遗余力进行所谓“友邦外交”、“重点游说”和国际组织“闯关”,试图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国际法事实。但事实是,联合国及其系统坚定维护“一个中国”原则,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支持“一个中国”原则,“法理台独”在国际法上没有空间。

总之,台湾属于中国的历史经纬清晰,法理基础坚实,国际社会根本不认同任何“台独”主张,而“台独”分裂势力与外部干预势力试图推动的“法理台独”,无论是在岛内还是国际空间,都不具有法理正当性,在实践上更不可行。赖氏“台独论”只能加速暴露“台独法理”的虚无本质和多重危害,加速两岸之间、国际社会对“一个中国”的清晰认知和认同,两岸完全统一的进程和大势不可阻挡。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 田飞龙)

【责任编辑:严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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