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二十五)健全惩治腐败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重点查处十八大后还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且现居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健全线索处置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办案重要环节有关处置工作报上级纪委备案审核、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督促指导、查办案件工作考核等制度。建立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等部门之间的会议联系机制和案件线索报告机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信息查询机制、大案要案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二十六)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常委分工负责制、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加强法律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推进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监察平台,实现全程监督、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效能评估;健全权力清单制度,动态调整权力清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舆论监督,发挥“廉洁成都”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作用,完善信息发布、舆情会商、舆论引导、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机制。加强巡察监督,建立健全市委定期研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坚持巡察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问题反映较多的区(市)县和单位开展专项巡察;对中央、省委、市委关心、社会关注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等,及时开展延伸巡察,对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纳入正风肃纪专项治理,做好建章立制工作。
(二十七)健全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贯彻中央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意见,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十项制度规定。大力推动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化平台建设,健全岗位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合理性审查、发挥查办案件预防腐败作用等配套制度机制。建立党风政风行风“三位一体”社会评价机制,每年在区(市)县同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每年在相关市级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开展满意度测评。
(二十八)构建廉政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把警示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过程,落实到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等环节。各级党委(党组)要定期专题学习中央、省、市通报的典型案件和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读本,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开展专题讨论。开展新任职领导干部、重点案发地区(单位)干部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每年分专题、分领域、分岗位,特别是运用我市近年来查处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例,制作案例教材和警示教育片,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对照检查,真正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分级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定期举办市管新任职干部岗前廉政培训,坚持新任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深化“廉政教育大讲堂”活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纪委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作廉政报告。强化廉洁榜样示范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拓展网络在线教育、在线考试。集中打造一批廉政文化基地,从成都历史文化底蕴中挖掘廉洁文化资源,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健全廉政文化新媒体传播机制,打造有成都特色的廉洁文化精品,增强廉政文化传播的影响力,着力构建“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文化。
七、严明党的纪律
(二十九)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强化全局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中央和省委、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发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三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坚决落实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严格按权限、职责和程序办事,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知、政令畅通。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落实、各类重要会议的传达贯彻、事关全局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领导班子出现非正常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都要严格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未按规定请示报告的要严格问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一)严明党的财经纪律。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禁在经济决策过程中徇私枉法、泄露消息,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为他人承包工程、审批项目等说情、打招呼。探索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度,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健全财政资金预算约束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审计,防止贪污、挪用、截留等问题。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制。
八、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十二)构建从严治党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严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做到守土尽责。完善党建工作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区(市)县党委书记每年要就抓党建工作向上级党委常委会和本级全委会进行述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向区(市)县党委常委会进行述职,并接受询问、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管党不严、治党不力的,及时约谈、函询、诫勉,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十三)健全制度执行督查机制。建立中央、省委、市委管党治党重要制度部署落实情况专项报告、专项督办、专项通报制度,确保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建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制度执行考核机制,每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纳入绩效考核。严肃查处破坏制度、不执行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力等情况,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十四)完善政绩综合考评体系。完善地方党政、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办法,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职责和职务,分级分类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突出把抓好党建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科学严谨的综合考核机制,整合改革发展稳定、党建工作和法治建设等考核项目,实行统一组织、分类考核、综合评价。做好优秀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评选推荐工作,对受到表彰的乡镇(街道)及以上党组织书记优先提拔使用,定向考录一批受到表彰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进入公务员队伍。
(三十五)健全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推进机制。坚持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深入研究管党治党实践,深化对从严治党规律的认识,以务实创新精神完善党的建设制度设计。按照中央和省委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部署,有序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深化“人事权、财经权、资源权”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做好“废改立”工作,切实解决制度建设不适应、不衔接、不一致及制度繁杂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开展重大改革试点,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实践,及时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十六)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协调、行业系统具体指导、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基层党建工作格局。强化队伍保障,选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后劲足的同志从事党建工作,加大对党务副书记、专职组织员、党务工作者、党建指导员等的考核和培训,增强“主业”意识,提高党务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关心关怀,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氛围;加大从村(社区)干部和优秀大学生村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力度。强化经费保障,加大党建工作投入,落实保证村(社区)干部补贴待遇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基层党组织运行经费、党员教育经费等,建立党建工作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强化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规范使用与监管,提升专项资金服务群众实效。全面推进村(社区)服务事项准入和“费随事转”制度,切实为基层组织松绑减负;加快村 (社区)活动场所提档升级,推进基层党组织阵地标准化、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