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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永载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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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永载史册

  昌都实验小学的学生们正在上电脑课。 光明网 廖慧摄

六、“十七条协议”的附件及文本的翻译

1、协议附件问题

多年来,在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研究中,国内外对“附件”有关问题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严重失实。

据考,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了“十七条协议”。对协议的两个“附件”确实没有提及。“附件一”首次公开是1991年,“附件二”首次公开是1995年。附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这些问题属于军事机密,在当时是不能对外公布的。附件二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对于协议,如果达赖喇嘛予以承认,并返回拉萨,则和平解放西藏顺理成章。如果达赖喇嘛因某种情况暂不返回拉萨,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提出,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执行协议的第一年内,因某种需要可以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与职权不予变更。事实上,达赖接受了“十七条协议”,回到了拉萨,没有到外国去。附件二不仅在当时,就是在以后,业已没有公开的必要了。“附件”的制定有效地促进了“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策略。

2、文本翻译问题

“十七条协议”有汉、藏两种文本。藏文本不是在汉文定稿后才译成藏文的,而在一开始谈判时就提出了两种文字的初稿,在谈判过程中条文修改过多次,每一次修改都是同步进行了藏文本的修改,得到了西藏代表认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席谈判代表李维汉虽不懂藏文,但发明了一套检查办法:请两个翻译,一个翻过去,另一个再翻过来,把翻回来的汉文与汉文原文对照,看有没有出入。

据当年参加翻译工作的黄明信先生回忆,争论最大的是“人民”一词。他说,在初稿上我用了“米赛”,但是西藏代表认为,这个词指属民,不能接受。他们主张改成“米芒”。而喜饶大师同意用“米赛”,坚决反对用“米芒”。西藏代表仍然坚持他们的意见。李维汉提出:是否就也用汉语音译?可是西藏代表和喜饶大师都不同意。直到谈判临近结束,仍未得到一致的意见。最后李维汉决定:必须让西藏代表不只是从协议的内容上,而且从藏文的文字上也同意接受才有利于执行,就尊重西藏代表的意见吧!这样才决定用“米芒”。

藏族谚语说得好:“说了山大的谎,也得不到牛大的理”。达赖集团围绕“十七条协议”制造的种种谬论,不仅改变不了历史,相反,却反映了他们流亡国外之后,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支持和豢养下,否定了自己人生当中曾经闪光一页的无知。个人命运、集团利益只有顺应时代潮流、社会进步,才能得到应有的历史地位,才能得到人民的承认;反之,则为历史所谴责,人民所唾弃。人民期待达赖喇嘛能够认清形势,作出正确的选择,回到他曾经赞成和拥护的“十七条协议”的政治立场上来。(作者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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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舒文标签: 1950年 1941年 十七条协议 协议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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