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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永载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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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永载史册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的一件大事,是西藏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折点。“十七条协议”是西藏人民从黑暗走向光明,从分离走向团结,从落后走向进步的新起点。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有人歪曲事实,编造谎言,鼓吹西藏“事实上的独立”,否认帝国主义势力在西藏的客观存在,污蔑和平解放为“武装侵略”,并一再想否定“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在庆祝西藏和平解放60周年之际,挖掘新史料,利用新成果,正本清源,廓清迷雾,还历史以本来面目,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西藏和平解放的历史基础和法律依据

西藏自古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大量考古、学术研究表明,藏族与汉族和其他兄弟民族自古就有血缘、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密切联系。西藏地方与中国内地的经济、政治、文化往来始终未曾中断。藏族地区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的过程,呈现为一种渐进推移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唐蕃时期显著加速,到公元13世纪中叶完成。元朝中央政府正式将西藏地方纳入行政管辖之下。此后,尽管中国经历了几代王朝的更替,多次更换过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西藏法律地位问题上,藏学专家根据历史地理学家谭其骧的清朝中期中国历史版图说,提出了更科学更准确的表述。体现在两句话上:一是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二是中央政府自元朝开始对西藏正式行使行政管辖。

因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解放西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革命和人民解放战争正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毛泽东提出“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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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舒文标签: 1950年 1941年 十七条协议 协议文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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