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践行自由贸易理念,认真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开启了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也进入了历史新阶段。中国积极践行自由贸易理念,切实提升贸易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大幅开放市场,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有效性权威性作出积极贡献。
(一)全面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全面履行加入承诺,遵守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基于规则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构建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法律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大规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中央政府清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地方政府清理地方性法规19万多件,覆盖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
为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商务部配套发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各级政府在拟定贸易政策过程中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中国加入承诺进行合规性评估。2024年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202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提出将合规评估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贸易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按照“谁制定、谁评估”原则,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合规评估,使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
(二)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降税承诺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出了广泛而大幅度的降税承诺。中国政府履约践诺,截至2010年,中国货物降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体水平从2001年的15.3%降低到9.8%。就世界贸易组织约束税率而言,中国9.8%的关税总水平已经非常接近发达成员的平均约束税率(9.4%)。
中国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近年来主动扩大进口,多次大幅自主降低进口关税税率。2023年7月,随着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完成第八步降税,中国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降至7.3%。2024年,中国进一步宣布对原产于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这充分展示了中国坚定推进对外开放、融入全球经济的努力。中国较低的关税水平,不仅为全球优质商品提供了广阔市场机遇,也为国内消费者提供了多样性选择,促进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推动了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
(三)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范围内合规合理提供补贴
补贴是发展中成员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促进包容性发展、提高生活水平等总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其他国际机构2022年4月发布联合报告指出,补贴在所有产业部门都普遍存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均在使用补贴政策。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即承诺,不对农产品维持或提供任何出口补贴,在农业国内支持和产业补贴领域也作出了超出一般发展中成员的承诺。入世以来,中国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补贴纪律,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补贴通报。2023年6月,中国提交2021-2022年补贴政策通报,涉及中央69项和地方385项补贴政策,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全覆盖。2024年7月,中国提交2022年农业国内支持通报,通报年份与美国等主要发达成员基本相当(美国为市场年2022/2023、欧盟为市场年2021/2022)。
中国致力于建立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补贴体系,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化向普惠性、功能性转变。中国政府更多采用公共服务、技术标准、技能培训等市场化、引导性间接手段,重点支持技术研发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绿色节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市场失灵领域,实现对行业内企业的普惠支持,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例如,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落实好优惠政策。
为更好发挥补贴对促进发展的作用,中方对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讨论产业补贴问题持开放态度。同时,相关讨论需要确定讨论方向、目标、形式和边界,避免泛化为国家干预或产业政策的宏观性讨论,更不能触及成员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
一些人炒作所谓“中国产能过剩论”,指责中国因宏观经济失衡以及补贴等“非市场经济行为”出现“产能过剩”,冲击了国际市场,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就业和供应链韧性。中方认为,所谓“中国产能过剩论”有悖常理和常识。从市场经济原理看,供给和需求是市场经济内在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供需平衡是短期的相对的,不平衡是普遍的动态的。从国际贸易往来看,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就是各国基于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合作,从而有效提升全球经济效率和福祉。以“产能过剩”等为借口,对中国产品出口、投资合作设限,实际是赤裸裸的贸易保护主义,是对全球市场的人为干预和割裂,必将破坏全球产供链稳定,造成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通过“扣帽子”“贴标签”搞限制,只会妨碍合作,最后也不会得到想要的结果。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中国政府通过系统性改革同国际规则接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球企业提供了更加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持续扩大外资准入。201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19年颁布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施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禁止强制技术转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法律层面的确定性。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保障外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进一步提振了外商投资信心。2017年至2024年,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由93条缩减至29条,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全面取消。2024年,中国相继扩大增值电信、医疗等领域开放试点,服务业外资准入不断放开。实施《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释放了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积极信号,同时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切实解决外资企业关切的问题。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2022年,中国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2024年6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要求政策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包括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特殊的财政奖励或补贴以及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中国政府持续开展特殊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加快形成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制度,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税收领域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近年来,中国有序推进税制改革工作,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完善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内外资企业税收“一视同仁”。对境内所有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执行统一税法、适用同样税率。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进口和国产货物“一视同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对进口货物征收一定关税。除此之外,为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还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对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其中增值税可在后续交易链条中予以抵扣,税负层层向下游转嫁。对于国产产品,则在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征收增值税,对部分消费品在生产、流通中的部分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和国产货物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歧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多个经济体均实行流转税制度,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这既符合税制原理,也符合国际规则,是相关国家通行的常规做法。美国未实施流转税制,以销售税等直接税为主,直接向交易链条最终端的消费者征收,进口商自然无需缴纳。这样的差异是因各国税制不同形成的,并不意味着中、欧、日、韩等对进口货物征收了额外的“歧视性”“域外”税收,更不应以此为由对相关国家商品加征额外关税。
——中外公民个人所得税“一视同仁”。对外籍人员在本国境内工作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国际惯例。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需就境内外所得缴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缴税。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是否满183天,而非是否为中国国籍。同时,中国对外籍个人给予了有关津补贴免税等支持政策。
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在全国设立12个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出台支持基地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2015年至今,先后在全国范围设立了16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覆盖31个省份,实现产业数字化和贸易数字化融合发展。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欢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的各国互联网企业来中国发展。2024年,中国发布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包括放开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和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等。在数据跨境流动领域,2024年中国结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颁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进一步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环境,并授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可自行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天津、上海、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试点“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明确受限数据边界,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高政策可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