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优化了预警分级标准和条件
针对原《预案》与各设区市预案在预警分级和条件不统一、短时间和高强度重污染天气时发布较低等级预警与公众感观不一致等问题,调整了城市预警分级标准和预件,重点完善了蓝色和黄色预警标准和条件。
以黄色预警为例,将“经预测,某一设区市将发生连续3日AQI>200,但未达到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等级时,发布该市黄色(III级)预警”改为“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2天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调整后的预警分级标准和预警条件兼顾了重污染天气的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更加严谨、合理,总体上修改后的蓝色预警次数和天数比修改前有所降低,黄色预警的次数和天数比修改前均有所增加。
●预警发布时间
预警信息提前1至2日发布。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接到区域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接到河北省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
解读:细化了预警工作流程
根据我省目前空气质量预测和气象条件预报能力,提出实施“提前1-2天预警”,并规定了未能提前准确预报重污染天气时关于紧急发布预警的补救措施。
对区域或河北省预警时各设区市启动市级预警的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各设区市接到区域或河北省预警时,应在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加强了区域、河北省预警与市级预警的时间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