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

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19-03-06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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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2月13日下午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他在讲话中着重强调了深化改革的初心,明确指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再次重申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再动员、再部署。

一、为什么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把它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卓越成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夺取了压倒性胜利,赢得了党心民心,也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同。面对成绩,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冷静清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明显不适应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所有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接受党的监督。但是,依照原来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这次改革,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结合起来,将监督的对象调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监督对象上的空白,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

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分别行使,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这次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即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

三是审查调查手段单一。过去纪委很依赖“两规”措施这一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里面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原来的“两规”措施是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使用,现在留置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授权,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12种调查措施,特别是规定了留置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丰富了调查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中央有关会议专题研究决策,确定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决定于2016年10月开始在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先试,为在全国推开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十八届中央纪委召开26次会议,深入研究部署,抓好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十九届中央纪委接力推进,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省区市迅速行动,各地区党委、纪委主动扛起政治责任,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在2018年2月底前,31个省级、340个市级、2849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共划转编制6.1万个,实际转隶干部4.5万人。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这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大事件。各级监委成立以来,认真落实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扎实推进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及时开展学习培训,既学党章党规党纪又学宪法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急需的制度流程,积极运用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了国际反腐败的经验。通过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各级纪委监委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已经建立,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事实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自我监督出发,走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路径,经过总结将改革成果载入宪法监察法、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既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又有利于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还有利于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必将使全党全国人民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决定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简称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尤其是要着力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起草制定30余项法规制度,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立案、留置、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加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重点强化对留置和谈话措施安全管理,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审查调查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如何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破解自我监督难题的重要途径。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指示,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对下一步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全面贯彻监察法,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部纳入监督范围。要在完善机制制度,全线打通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流程上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整合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法规制度,完善审查调查转换衔接办法,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国家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构建全面、规范、严密的调查程序体系,为各地区各部门有力有序、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提供保障。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为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吴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 )

(吴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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