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定位于确立外国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脱胎于商事组织法的“外资三法”,但又在诸多方面整合、超越了“外资三法”。毋庸置疑,外商投资法草案一方面将长期以来我国管理外商投资的经验教训和鼓励保护措施以立法方式吸收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来源:光明网 2019-03-0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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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作者:赵炳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3月8日,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如果该草案最终得以通过,那么这部法律将取代原有的“外资三法”(编者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外商投资法律实体组织形式是两套体制并行,由于立法的代际差异与立法功能与价值追求的异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外资三法”存在一些重叠和冲突。商事组织法的发展趋势是两套机制并轨,消除相互矛盾。定位于确立外国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脱胎于商事组织法的“外资三法”,但又在诸多方面整合、超越了“外资三法”。

外商投资法草案有不少亮点。首先,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且在准入后强调了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公平、平等待遇。草案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在融资渠道的平权,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其次,外商投资法草案制定并规范了外商投资的征收、征用制度,明确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在事实上肯定了征收补偿的全部赔偿原则。再次,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体现了外汇管理规定的不断简化、投资便利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外商投资法草案实现了与我国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运行中一般企业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管理制度的衔接。

毋庸置疑,外商投资法草案一方面将长期以来我国管理外商投资的经验教训和鼓励保护措施以立法方式吸收确定下来,另一方面也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例如,明确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创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并规定了对违反信息报告制度的罚则。

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成果通过立法予以巩固,规定了外资法律的主体与核心部分,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概念、基本形式、法律原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以及其他一些共同的法律问题。草案也是我国商事组织法的一次协调和梳理。草案如能通过,必将进一步促进、保障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提高外资工作法治化水平,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

《光明日报》( 2019年03月09日 06版)

(赵炳昊)

【责任编辑: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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