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会昌县等10个县(区)脱贫退出的批复
赣府字〔2019〕27号
萍乡市、赣州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省扶贫办:
省扶贫办《关于呈请批准会昌县等10个贫困县脱贫退出有关事项的请示》(赣扶文〔2019〕9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会昌县、寻乌县、安远县、上犹县、石城县、南康区、遂川县、余干县、乐安县、莲花县10个县(区)脱贫退出。
二、上述10个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脱贫攻坚工作经验,在脱贫攻坚期内,坚持“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始终保持攻坚态势,把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加大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持续巩固发展脱贫成果,确保脱真贫、真脱贫、稳脱贫,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萍乡市、赣州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扶贫办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继续实行最严格的扶贫考核评估,确保脱贫退出成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