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经贸关系若干问题的中方立场》白皮书(二)

《关于中美经贸关系若干问题的中方立场》白皮书(二)

来源:新华网 2025-04-0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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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美经贸关系若干问题的中方立场(全文)

二、中方认真履行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方认真履行协议义务,保护知识产权、增加进口、扩大市场准入,为包括美资企业在内的各国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参与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红利。

(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中方在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药品知识产权、打击网络侵权、加严知识产权执法等方面多措并举,认真落实协议知识产权章相关承诺。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上述法规涵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界定、商业秘密盗窃犯罪行为界定、商业秘密盗窃案临时禁令申请、刑事调查启动门槛调整等。

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20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年7月,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保障制度有效落地实施。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完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就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作出细化规定。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完成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进一步完善了补交实验数据的相关内容。

完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1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增加了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有关内容,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制定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等规定,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申请。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则。

积极推动中美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与美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磋商工作计划、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形式,深化在知识产权审查、专家交流、意识提升等各技术领域的互惠务实合作。以积极开放的态度与美资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倾听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在华的知识产权合理诉求。

加大力度打击网络侵权。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涉及快速下架、通知和反通知有效性等问题。2020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包括增加对著作权侵权的民事救济等条款。2021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修改通知和下架制度的程序和处罚条款。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2020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发布《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中方还不断加强侵权假冒执法行动。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各类专项行动共查处案件近67.5万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4.39万件,针对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重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约8.8万次。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在进出口环节保持打击侵权高压态势,全年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6万批、8160.51万件。

(二)禁止强制技术转让

中方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技术转让,始终以互利共赢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鼓励和尊重中外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自愿开展技术转让和许可,为中外技术持有者通过技术转让与许可获得收益提供良好市场环境,也为促进全球科技进步和国际经贸发展提供支撑。美方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共同在中国市场上获得商业回报的自愿契约行为称为“强制技术转让”,与事实不符。

从法律层面明确禁止强制技术转让。2019年3月出台的外商投资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2019年4月修订发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2019年12月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上述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技术转让。

全面强化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保密责任。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外商投资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也就此作出了类似规定。

不断扩大市场开放和投资准入。中方坚持优化市场环境,扩大外资投资准入,增加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选择权、自由度,为外国企业自愿按照市场原则与中国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中方确立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方便快捷的信息报告制度代替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逐案审批”制度。中方还连续推出系列鼓励外资投资举措,持续完善外商投资环境。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要求“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调整协同,在不减损现有经营主体准入机会的前提下,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央层面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优化准入环境、提升市场准入效率。

(三)扩大食品和农产品市场准入

农产品是中美双边贸易的重要内容,关系两国众多的市场主体。中方克服疫情困难信守承诺,扩大农产品采购。2020年11月美国政府发布报告,认为美对华农产品出口已恢复正常。美农业部和贸易代表办公室2020年发布评估报告,认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正在为美国农业带来历史性成果。

按照协议规定,自2020年2月起,中方对美国部分农产品发布解禁公告,有条件恢复美牛肉、禽类、乳制品等贸易。具体包括:有条件解除对美国30月龄及以上牛肉及牛肉产品的禁令,允许超600家美国企业对华出口牛肉产品;解除对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限制,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含反刍动物成分宠物食品以及禽类产品进口;允许美国超300家企业对华出口婴儿配方乳粉、巴氏杀菌乳和其他乳制品;完成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允许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进口;通过签署检疫准入协议,允许美国加工用马铃薯、鳄梨、油桃、蓝莓、大麦、苜蓿颗粒和草块、扁桃壳颗粒以及梯牧草干草等8种产品对华出口。

(四)扩大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

中方自主开放政策惠及包括美资在内的各国金融机构,多家美资金融机构顺利准入并展业。摩根大通、高盛在华设立外商独资证券公司,摩根士丹利获得其在华合资证券公司控股权(持股94%)。摩根大通期货、摩根士丹利期货成为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贝莱德、富达、路博迈、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联博等获批设立外商独资基金管理公司。标普、惠誉等国际评级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美国运通和万事达卡在华合资子公司连通公司和万事网联获批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均已顺利开业。

中方陆续推出超过50条金融业自主开放措施,大幅放宽金融服务业外资市场准入限制。

——完全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2018年,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先后修订,将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人身险领域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2020年起不再设限。明确允许外资进入征信、评级、支付等领域,并给予国民待遇。

——大幅扩大外资业务范围。允许外国银行开业即可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对外资证券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实现内外资一致。允许外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放宽外资机构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基金托管等具体业务资质的要求。

——放宽外资股东资质要求。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取消外资保险机构准入需开设2年代表处和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等,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五)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中国维护多边主义、尊重多边共识,一直恪守多边承诺,不搞竞争性贬值,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履行了协议约定。

坚持市场化汇率改革方向。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坚持汇率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退出常态化外汇干预。有序扩大汇率浮动区间,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日浮动幅度从2007年的千分之三逐步扩大至目前的百分之二。提高汇率中间价报价的规则性和市场化水平,由外汇市场主要参与银行作为报价行,参考上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盘汇率,综合考虑外汇供求情况以及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化进行报价。

持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出台多项措施提高涉外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丰富外汇市场产品体系,扩展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推进外汇市场对外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逐渐形成了功能完善的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市场主体多元化外汇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目前,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可交易货币超过40种,交易品种涵盖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国际外汇市场主流产品体系,202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量达41.14万亿美元。外汇市场韧性显著增强,市场参与者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能力不断提升。2024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比例达到27%。

汇率政策立场清晰透明。通过新闻发布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会议纪要、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等多种途径,明确宣示中国货币政策立场。按照国际惯例,定期公布央行资产负债表、外汇储备规模、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等数据,提高汇率政策的透明度。

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双向波动成为常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中国国际收支更趋平衡。2020年以来,衡量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汇率指数总体运行在100附近,在国际主要货币中保持相对强势,不存在竞争性贬值。人民币汇率年化波动率保持在3%-4%左右,与国际主要货币波动率基本相当,较好发挥了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的作用。2024年中国的经常项目顺差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2%,处于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内。

(六)积极扩大贸易规模

中方结合国内市场需要,基于市场化、商业化原则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积极推进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支持相关企业扩大自美进口,相关协议采购义务已于2021年底自然到期。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中方根据境内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一定时期内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为相关企业自美进口创造便利条件。比如,将油气、煤炭等纳入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支持相关企业自美进口相关能源产品。2020年、2021年中方以美元计价的自美能源产品进口额比上年分别增长144.5%、114.7%。

中方扩大自美进口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中方统计,2020年在中方以美元计价的整体商品进口比上年下降0.6%的情况下,自美货物进口实现了10.1%的增长;2021年自美货物进口比上年增长31.9%、也高于30%的整体进口增速;自美货物进口额占中方货物进口总额比重由2019年的5.9%提高至2021年的6.7%。根据美方统计,2020年在美方整体货物出口比上年下降13.4%的情况下,对华货物出口增长15.9%;2021年对华货物出口也实现了21.9%的高增长;对华货物出口额占美方货物出口总额比重由2019年的6.5%提高至2021年的8.6%。

在中方履约过程中,面临因美方原因导致的多重障碍。美相关产品产能有限,对华出口能力不足。2020年,美国波音公司飞机产量仅相当于2019年的40%左右,对中方的交付带来较大影响。2019年度美国小麦在生长及收获期遭遇不利天气,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麦角和呕吐毒素超标问题,符合中方食品卫生及检疫标准的小麦数量有限,影响了2020年的对华小麦出口。

美基础设施不足导致运输成本增加。例如,美墨西哥湾港口大多无法直接靠泊超大型油轮(30万吨VLCC),需中型油轮(10-20万吨)转运加注,导致美原油运输至中国成本较中东高出2倍,价格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

美方部分产品在价格、安全等方面竞争力不强,影响中方企业市场化进口意愿。相较于美国大豆,南美大豆价格优势更为明显;美国牛肉价格较南美高50%左右;美国大米在质量、外观、口感、价格等方面相对于东南亚相关国家大米的竞争力不强,2020年2月美国大米进口价格比泰国米、越南米每吨分别高出3000元、3500元左右。再比如,2018年、2019年波音主力机型B737MAX接连发生坠机等严重事故,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全球大部分国家均对此机型采取了停飞措施,对飞机贸易造成了较大影响。

美方原因导致中美国际物流受到影响。美国港口等基础设施处于紧平衡状态,受疫情影响,铁路、港口、集装箱卡车等供应链诸多环节难以适应,美国主要港口出现严重拥堵,且内陆集疏运体系发生梗阻,造成货物大量积压。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公布的全球主要集装箱港口运行数据,2021年,美国洛杉矶港、长滩港的集装箱船舶平均在港时间(包括锚地待泊和码头作业时间)分别为11.1天和10.6天(疫情前分别为4.3天和4.7天),同期中国上海港、深圳港的船舶平均在港时间分别只有2.96天和2.33天。

(七)就协议事项与美方保持务实沟通

2020年至2021年,中方在各层级与美方就双边经贸关系、协议执行具体问题保持密切沟通,高效推进相关工作,充分体现了中方履约诚意。双方在上述时期内未启动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协议约定,高层沟通方面,中美双方先后进行6次通话,就宏观经济形势、双边经贸关系、多双边合作等议题进行交流,整体把握协议情况。日常工作方面,中美双方举行5次副部级季度会议、14次司局级月度会议和磋商,重点就扩大贸易、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事项进行沟通,并通过工作层会谈和电子邮件方式保持常态性联系,具体推动双方关切问题的解决。

根据协议约定,协议于2020年2月15日正式生效。同时,中方为实施协议所拟采取的所有建议措施均提供了不少于45天的公众评论期,充分吸收国内外意见建议,妥善回应各界合理诉求关切。

【责任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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