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穿囚服受审”彰显司法文明

作者:王文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02-26 13:56:56

在传统名剧《玉堂春》中,被诬杀夫的苏三披枷带锁走上大堂,战战兢兢唱道:“来至在都察院,举目往上观,两旁的刀斧手,吓得我心惊胆又寒!苏三此去好有一比,好比那鱼儿落网,有去无还。”

时至今日,被告披枷带锁过大堂的场面早已一去不复返了,但身着号服、甚至被剃光头,推上法庭受审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不过,最高法院一纸文件有望给这种实践画上终止符,在咋暖还寒的二月,为中国司法带来一股春风。

最高人民法院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千万不要小看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不剃光头、不穿囚服的意义,这种改变包含的是对司法精神与人权的尊重,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和司法进步。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就此表示,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的对象,并非已经确定为罪犯,只是被控告的人,不能给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

否则,刑事被告人身穿囚服出庭,留给人们和法官的有罪印象和烙印不可避免,而让他们自主选择穿什么衣服出庭受审,才符合无罪推定的要求,符合世界司法的惯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既然是无罪之身,自然不可身着囚服,否则便是对法律的大不敬,也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

早在2008年,四川省高院就在该省范围下发《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去年12月4日,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当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件,明文规定禁让刑事被告身穿囚服受审,更具全国性意义,这将使那种不剃光头、不穿囚服受审的情况不再只是个别地方的特例,不再只是个别人、个别群体的“特权”,而成为全国范围内成为司法审判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