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制度自信 自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来源:《求是》
2015-03-02 10:17:49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高瞻远瞩、思想深刻,令人鼓舞、催人奋进,是推进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纲领性文献。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经过艰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绝不能脱离国情而抽象地讨论优劣、决定取舍。政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是由这个国家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制度模式,没有什么整齐划一的“国际惯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近代以来,中国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和各种社会势力,围绕走什么道路,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进行了各种尝试。从太平天国运动到戊戌变法,从维新派的君主立宪制到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尝试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从北洋军阀的伪宪制到国民党的所谓“国民大会”……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最终或者只是一种幻想,或者是照猫画虎,都彻底破产了、失败了。其根本原因在于,仿制西方模式的任何实践,都严重背离了中国国情,背离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都没有能够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没有能够使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都没有能够改变旧中国积贫积弱的状态,都无法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

  中国的前途、人民的希望、历史的重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以实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为建立新型人民政权进行了不懈探索和艰辛实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农民协会”、“工人罢工委员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实行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从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民主政权和与之相适应的参议会制度,到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实行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都保证了工农大众当家作主,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基础上,得出一个历史性结论:最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与活力。实践充分证明,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有无可比拟的制度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和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最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党的先进性和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决定的,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政治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关键。我们决不搞“多党制”、“多党轮流执政”那一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有效实施对国家对社会领导的主要途径和制度载体。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的团结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这个国体下,我国的政体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掌握自身命运的直接体现。我国各级人大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的。26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从不同角度表达各个群体的诉求,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近些年来,我国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不断丰富,民主渠道不断拓宽。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载体。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国家各项事业有序展开和推进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充分说明,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既能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全面发展的权利,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集中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蓬勃生机与活力,坚持和完善好这一制度是我们的重大历史责任

  国家竞争本质上是制度竞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之根,是国家制度体系之首。我国取得的辉煌发展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发展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取得的。中国人民从国家的快速发展变化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我们要紧紧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总结、继承、完善、提高,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为代表大会、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和财税立法的具体服务工作。应加强和改进财税立法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确保国家发展、重大财税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发挥立法对财税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应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认真执行新预算法,推进依法理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应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依法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完善监督程序,提高监督实效。应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预算审查监督服务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应加强和改进自身工作,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为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