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因重大过失导致错判将依法担责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09-21 17:11:15

中国日报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发布会上介绍,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

《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

同时,该《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意见》还首次明确审判责任及追责认定的具体内容。7种违法审判的情形分别是: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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