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意见》: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12-03 14:16:25

中国日报网北京12月3日电(记者 杨舒文)今日上午,最高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主任朱兵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相关解答。

据悉,《意见》全文共24条,根据修改后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就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

针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意见》加大了打击力度。《意见》规定:“对侵害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重打击。

关于依法维护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意见》从保障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申请法律援助,使用械具等方面进行具体细化。《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残疾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残疾被害人,应当告知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意见》要求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中,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握逮捕条件,确有必要的才予以逮捕。并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是否具备逮捕条件外,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恶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羁押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确有逮捕必要,必要时可以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生活环境等开展社会调查以作参考。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

《意见》还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残疾在押人员监管、社区矫正以及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在羁押、管理和教育、改造残疾在押人员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没有对残疾在押人员在生活、医疗上给予相应照顾,没有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监管机关改正。

最高检发言人肖玮表示,我国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尊严。作为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如何、社会地位怎样,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是衡量社会是否以人为本、社会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将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更多、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一个残疾人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