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镇峰会专家谈】网络主权:全球网络空间新秩序的中国主张

作者: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沈逸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2015-12-19 16:10:19

【乌镇峰会专家谈】网络主权:全球网络空间新秩序的中国主张

作者: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沈逸

2015年12月16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系统的阐述了中国对全球网络空间的主张和看法。其中,强调尊重网络空间里的国家主权,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构成中国主张的全球网络空间新秩序最重要的特点。中国的主张,系统体现了新兴大国对信息时代人类命运共同体最主要使命——构建全球网络空间的秩序与结构——的核心观点与看法。

网络主权,即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生、投射、发展与实践,是信息时代国际体系面临的历史任务。自1648年以来,主权原则构成支撑、维护与保障国际体系正常运行的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从1648年至今,人类社会经历的各种实践最终证明,必须建立以尊重主权为最大公约数的游戏规则,才能有效地保障国际体系的和平与安全。70年前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之初,尊重主权即作为最重要的国际准则,被纳入其中,并由此支撑起运行至今的国际体系。作为负责任的新兴大国,中国强调网络主权,是在网络时代践行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准则,维护国际体系安全与稳定的具体表现。

在前网络时代,主权原则的实践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从历史发展的经验看,第一批倡导主权原则的先发国家,关注的问题是如何用主权原则保障自身权益,尤其是在面临来自教廷的普世权力压力时,保障国家独立性的问题。但当这个问题历史性地解决之后,发达国家并无意自觉让实力弱小的行为体自发获得主权保障,扩张与反扩张,侵蚀与反侵蚀,损害与保护,贯穿国际关系史的始终。即使在有了联合国之后,相关的争论与博弈也始终没有停止过。

从诞生之日起,主权就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对内,主权意味着对领土内事务处理的至高权力,包含对合法使用暴力权利的垄断,以及面对外来干涉的自主抵制。这一需求,历史上是通过《威斯特法利亚条约》中规定“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各诸侯国无论大小有权自主确定其领地内领民的宗教信仰”而体现的,尽管那时还没有互联网,也没有全球网络空间,但抵制来自普世教权对领地内信仰问题的干涉,天然地成为了主权原则要实践的优先任务。对外,主权意味着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理基础上一律平等。长期以来,对主权的认识,主要聚焦于对内主权的至高性,而较少实质性的涉及对外主权的平等性问题,尤其是在构建国际秩序的过程中,具备实力优势的欧美先发国家,并无意过度强调主权原则,以避免构成对自身对外扩张战略的法理阻碍。只是在遭遇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之后,才得以收敛。

主权原则的适用范围,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具体时空环境下的生产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活动空间从传统的领土空间,扩展到了更加广阔的非领土空间。这类非领土空间,包括海洋、天空、外层空间、极地、电磁波谱等。如何构建这些非领土空间的游戏规则,始终有两种竞争性的指导原则。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倾向于“先占者主权”原则,认为在这些非领土空间中,行为者可以依靠自身实力的强弱,先来者先占,获取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利益,而无需考虑实力相对弱小者的利益诉求;发展中国家倾向于“人类共同财产”原则,认为应该遵循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实力强弱,都有权平等享有从非领土空间获益的权利,即使暂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也应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保留。最终,国际社会对非领土空间游戏规则的确定,还是达成了建立在尊重主权原则基础上的基本一致。

主权原则在全球网络空间的适用问题,是一个重要但没有得到相应重视的问题。从21世纪初期开始,国际社会即开始关注高速扩展的互联网以及由此带来的全球网络空间如何有效治理的问题。具备先发优势的美国将互联网以及随着互联网扩展而形成的网络空间看做是战略工具,1995年美国国防部分管特种行动与低烈度冲突的副部长办公室战略评估助理修特即提交了《互联网:战略评估》的机密报告,这份2007年前后解密的报告指出,网络空间“是实施心理战等特种行动的空间。……通过投放特定类型的信息,可以让受众采取美国政府希望他们采取的行动。……原先美国政府必须通过派遣特种部队(渗透、煽动和组织)才能实现相似效果,现在可以避免人员损失的风险,也能降低美国政府直接介入面临的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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