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 3月起施行

作者:胡锐 陈曦
2016-01-16 09:11:46

1月15日下午16点30分,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护航大数据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顶层法规建设方面踏出了坚实的一步,它不仅将从法规方面护航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也必将对今后国家层面上的立法提供重要的实践支持。

据了解,《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八条,对大数据的定义、数据共享、公共机构采集数据、云上贵州、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条例》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产业

什么是大数据?《条例》明确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大数据重在应用,《条例》提出,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依法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

《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社会资金采取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大数据发展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近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大数据建设项目。

《条例》明确,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或者大数据企业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建立培训基地

在合作方面,《条例》鼓励高等院校、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持股、期权激励、学术交流、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条例》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建立大数据教育实践、创新创业和培训基地。支持高等院校大数据学科建设,鼓励开设大数据相关课程。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内通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提升互联网出省带宽能力。鼓励、支持网络通信运营企业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优化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布局,提高网络通信质量,降低网络通信资费。

“云上贵州”共享全省公共数据及其它数据

大数据作为社会的服公共服务资源,理应实现资源共享开放。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标准,依法管理,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措施,推动公共数据率先共享开发。

不过,《条例》规定,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条例》明确,全省统一的大数据平台(“云上贵州”)汇集、储存、共享、开放全省公共数据及其它数据。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信息系统应当向“云上贵州”迁移,公共数据应当汇集、储存在 “云上贵州”并与其他公共机构共享。鼓励其他信息系统向“云上贵州”迁移,其他数据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他人共享、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云上贵州”管理机构应当对通过该平台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此外,公共机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违反行为:

1、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2、通过公共平台可以获得共享的数据,公共机构不得向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信息系统应当向“云上贵州”迁移,公共数据应当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其他机构共享;

5、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公众开放,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6、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符合统一的格式标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7、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的安全。

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数据,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

《条例》诞生记

早在去年8月初,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就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起草工作方案,着手大数据立法工作,并去年于11月底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去年12月25日,贵州省在北京召开大数据立法咨询会,邀请全国行业界、法律界、管理界知名专家学者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把脉,预示着我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呼之欲出。

据初步统计,《条例》起草过程中,共召开各类论证会、座谈会、咨询会、讨论会30余次,书面征求领导意见30余人次,征求国内知名大数据专家等意见40余人次,听取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等意见100余家数百人次。

《条例》立法参阅资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4、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5、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6、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7、贵州省信息化条例;

8、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9、贵州省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

10、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

11、陈敏尔“贵州-北京大数据产业发展推介会”的讲话;

12、2015贵阳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陈敏尔的讲话;

13、陈敏尔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讲话;

14、陈敏尔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讲话;

15、陈敏尔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的讲话;

16、陈敏尔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