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3月1日实施至今26年来第一次修订。" />
2015年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3月1日实施至今26年来第一次修订。
随后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1月29日(本周五)。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说在说明该草案时指出,尽管自1989年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得到了发展,但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围绕着法律中存在的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草案对“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调整”、“加强人工繁育管理”、“野生动物保护资金”、和“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包括人大代表、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环保组织和专家学者在内的各方均对此表示赞赏和关注,但同时也认为目前的草案仍有待完善的部分。各方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原则规定性条款太多,对程序的细致设定欠缺
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在提交的建议意见中第一条就指出:本修订草案在整体上最不足的是:原则性规定性条款太多,对程序的细致设定欠缺。 “如果法律条款中对程序设定存在缺陷,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太宽泛、缺尺度而无法做到执法必严,或者任由一刀切,那就执行中会被大大的打折扣,执法部门可以相互推卸责任,殃及保护对象,达不到立法的目的。” 如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建议法中要规定“定期”的最低年限,如可规定为十年,因为“过去的实践表示,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否则是难以被落实的。”
再有如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提交的建议中指出,所有法律条款中没有进一步关于“虐待”的内涵的描述和责任规定,这是本修改草案的严重不足。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也表示,第18页42条中规定的罚款跨度太大,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处罚随意性比较大。“我认为应该缩小跨度,比如十万到五十万,尽可能缩小跨度,否则会产生执法漏洞。”
保护范围应扩大,野生动物分类分级管理应该更明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 “草案法条第2条主要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作出了规定,根据此项规定内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未涵盖所有的野生动物,相当一部分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应该说,每一种动物都有其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即使是普通动物,在动物食物链中也同样处于重要环节,如果保护不到位,同样会危及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甚至对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绿发会也表示,野生动物的保护完整意义上应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本法修改立法目的时,应当摒弃传统的保护重点物种的观念,坚持全面保护和全方位保护的理念,既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也保护生态平衡的遗传多样性”。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吕彩霞提出,关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类管理太过混乱。
“原法也是这样分的,但是我觉得太混乱了,我作为从事过保护区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人,我看到这个法的分类都觉得难以厘清,草案分为国家的,国家的又分一级、二级,还分为地方的,地方又有几级,还分部门的,另外还分为水生的、陆生的,这种分类不利于公众了解和掌握,也不利于让公众参与保护,保护就必须让他了解哪些是需要保护的。分类清晰,利于管理。所以在分类上建议考虑再清晰一些,简单一些。”
栖息地保护需要加强力度和清晰化
绿色和平森林与海洋保护项目副经理易兰表示,虽然草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栖息地的保护,但针对性条款约定仍然不够清晰,力度也很弱,基本还是徘徊在“以自然保护区”为主的保护模式上。
如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中提及的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规范,都只限定为自然保护区而非栖息地范围。“事实上,我国大量野生动物栖息地并未被划入保护区内,而这些保护区外的栖息地及动物的迁徙洄游通道,如果在本法修订中仍然无法获得严格的保护地位,恐怕很难达到保护目的。”
易兰建议单设一章,丰富栖息地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对栖息地的划定、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系统规定,确保栖息地得到与自然保护区类似的保护地位。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也表示,如果整部法律里没有一章专门保护栖息地,应该在“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后面加上“或其栖息地的保护”,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加上“及其栖息地”。栖息地是对于保护野生动物非常重要的,一定要把它放在比较重要的或者平等的位置。
加大国家的补偿机制,保险赔偿应全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贺一诚建议在法律里加大国家的补偿机制责任。 “我记忆中曾经有一个西双版纳的州长在列席的时候做过一个发言,他说保护野生动物很重要,但是受野生动物伤害的人民群众谁来保护?这句话对我很有感触。因为原法案第14条只是一个很原则性的补偿机制,没有一个很完整的补偿机制,这次改为39条,对财产方面加强了有关细节性补偿机制的内容,基本上是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承担责任实体。”
贺一诚说,现在保护有关野生动物集中在云南、西藏、吉林、陕西、甘肃、青海等等,这些省有些都是比较贫困的,这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把所有责任全部给有关的有野生动物的省。 “我建议在法律里加大国家的补偿机制责任,国家林业局应该是承担的主要部门,应为主要保护地的人民买农作物、牲畜人身保险,年度预算中也应该有这方面的开支,” 贺一诚说。“ 在人员伤亡的赔偿方面,现状是100%,牲畜方面是20%至80%,农作物是赔偿50%至70%,这是不应该的。保险赔偿,最起码应该达到原价值赔偿,不应该打折。另外,有关的预算要落实到国家范围,不应由几个省里和当地政府承担这种责任。再强调,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行为,不是一个省的行为。”
应增加鼓励公众和独立第三方参与监督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鸣起说,从法律的角度上应该支持保护第三方组织及公民个人的积极性,提供多种途径鼓励公民、社会团体等等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活动。
“现在第6条、第8条写了一些,但还不够,还可以进一步细化。有一些规定也不够严谨、不够妥当。比如第8条写到公民、社会团体依法捐款的规定,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金、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保护活动,依法建立基金是可以的,捐赠资金还要依法?依哪个法?我认为不应这样表述。”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到底该不该“开口”?
全国人大代表耿福能说, 保护野生动物也不能走极端,要正确对待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比如中药利用一些资源,合理的利用我认为是应该的。像老虎自然死亡放在冰箱里不用,这就是走极端,可以开口子为人的健康所用,这样就是合理使用、合理保护,达到一个平衡。有些区域如果保护过度,像野猪类似的动物已过量,达到已经伤人的程度了,人不如野猪值钱了,我们就走极端了,所以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考虑不走极端,能够达到一个平衡,这样才是一部好法律、一部正确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