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新华网
2016-02-05 23:42:35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近日,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记者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一、事故原因

记者: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到底存放了哪些危险货物?起火和爆炸原因究竟是什么?

答:事故现场经过火灾、爆炸,现场破坏严重,情况复杂危险。为查明“怎么着的、怎么炸的”等问题,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消防、化工、刑侦等多领域的权威专家参加技术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

经查,事发前,瑞海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其中数量大的有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

其中,运抵区(也称海关监管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共计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

事故调查组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最终查明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事故现场发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集装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据测算,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记者:瑞海公司是否有特殊背景?

答: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为民营企业,员工72人。

调查发现,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熟悉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的行政许可及其审批程序。于某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分管领导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负责人,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

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亲(已去世)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无法定许可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除董某外,调查组没有发现该公司人员的亲属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二、灭火救援

记者:消防处置是否得当?为什么会有百余名消防员牺牲?

答:通过查阅值班记录、出警命令记录、调查了解,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队,还是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是及时的、行动是迅速的。

从监控视频分析和向幸存消防员、企业员工询问了解到,首批消防力量到场后,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并向在场的企业员工了解情况,但均未告知究竟是什么物质着火。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火势继续扩大、威胁周边危险品集装箱,指挥员命令采取“冷却控制、疏散群众”的措施。在现场火势越发猛烈、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员果断下达撤退命令,全部撤离至运抵区外围,利用水炮、泡沫炮远程冷却、覆盖保护,并紧急疏散周围群众和企业员工,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

事故导致24名公安现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员壮烈牺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员失踪,代价惨痛,教训深刻。主要原因:一是事故企业违规超量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远远超出设计上限,尤其是严重违规存放大量不允许存放的硝酸铵,埋下巨大隐患。二是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储存的危险货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事故发生后,到场的指挥员立即向企业现场人员了解有关着火物质情况,但企业人员未能提供准确信息,尤其是没有告知货场内存有大量硝酸铵,致使指挥员难以对火场状况做出危险预估。三是从幸存消防员、企业在场人员了解的情况和现场监控视频分析,爆炸发生前现场火势始终处于稳定燃烧状态,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了两次大爆炸,消防人员虽然已经撤离发生火灾的运抵区,但仍处于爆炸核心区,猝不及防,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消防部门总结教训,为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提出了以下措施:进一步提升处置危化品火灾爆炸事故的专业能力;加强火场侦查装备、远程灭火装备、个人防护装备等特殊装备建设;加强企业专职队建设,增强早发现、处置初期火的能力;建立危化品企业、监管部门、消防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记者:坊间传说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现场危化品爆炸,是否属实?

答:调查显示,一方面,现场起火的物质是硝化棉,对硝化棉类火灾可以用水、雾状水进行扑救。发生爆炸的物质硝酸铵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事故当天运抵区内没有存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货物。在后期清理中,在运抵区外发现的金属钠货物包装完好。因此,消防员用水灭火导致加剧爆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三、环境影响

记者:事故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目前情况如何?

答:本次事故产生的残留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从大气环境污染情况看,爆炸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在西南主导风向的作用下逐渐向渤海上空漂移消散,天津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8月25日以前受到爆炸点污染源持续释放的影响,周边5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有超标现象,8月25日以后,事故中心区外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的水平。从水环境污染情况看,距爆炸点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经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达标排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根据事故发生后的海水监测数据,氰化物浓度远小于海水水质I类标准限值,海洋浮游生物的种类、密度及生物量未见变化。

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情况看,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氰化物和砷等污染物明显超标,紧邻事故中心区的3口地下水观测井曾出现污染物超标现象,但污染程度和范围可控。

目前,事故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事故中心区外围受污染的地表水体已全部达标处理并排放,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开展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

记者: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环境应急措施?

答:事故发生后,主要采取了三项应急措施。一是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事故发生后,紧急调集多方力量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大气、水、海洋环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对事故中心区外土壤进行了网格化抽样监测。二是对受污染水体进行了处理处置。对事故中心区及其周边污水,第一时间采取“前堵后封、中间处理”的措施,包括在事故中心区周围构筑1米高围埝,封堵4处排海口、3处地表水沟渠和12处雨污排水管道等,把污水封闭在事故中心区内,并按照浓度高低,科学、多途径地开展了污水处置,实现了达标排放。三是严格规范废物转移处置工作。对各类废物清理按照排查、检测、洗消、清运、登记的工作程序,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与利用,没有造成二次污染。

记者: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环保部门还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从长期看,将如何做好污染治理工作,以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答:主要是指导督促地方政府按照“科学、安全、无害化”原则,全面开展废物清理、环境风险评估及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一是安全有序推进场地清理及污染物处置。为确保安全,处置部门对污染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将爆炸现场废物划分为废弃化学品、污染土壤、燃烧遗留废弃物等类别,分类处置,明确专业处置单位、建立登记和监管制度。目前,场地内约10万方的建筑垃圾正在清理中,小块建筑垃圾运至水泥厂进行处置(已清理过半),大块建筑垃圾洗消合格后,拟用于现场爆炸大坑回填(已基本洗消完毕);事故中心区的废集装箱、报废汽车经过洗消后已运至钢管集团公司熔炼处理;场地内的危化品、污染土等危废正在由专业危废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处理过半)。针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已进行了拉森桩阻隔止水施工,防止地下水进一步外扩污染。

二是科学开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为科学做好事故中心区及周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建立了工作机制,开展了分区、分阶段的场地调查评估。截至目前,调查范围总计57万平方米,整个调查过程共获取土壤及地下水等监测数据近百万个。目前,正在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为最大限度的保障环境安全及人民生命健康,将继续开展场地清理及污染物处置,科学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继续跟踪监测周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环境状况。

四、责任追究

记者:瑞海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答:调查认定瑞海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达10项之多: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无证违法经营。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行政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违规存放硝酸铵。违反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违反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混存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间距严重不足,超高堆码大量存在。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违反行业标准,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野蛮装卸行为。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没有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危险货物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没有作业资格证书,缺乏对运输、储存、装卸危险货物和事故应急处置方面应有的安全知识。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针对不同危险货物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贻误了疏散时机,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记者:瑞海公司严重违法建设经营,为何能长期存在?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负有哪些责任?追责情况如何?

答:调查组认定,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有的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交通运输、海关、安全监管和规划部门以及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级处分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

另外,事故调查组建议对瑞海公司和4家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吊销证照、撤消资质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记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是否还发现存在腐败问题?

答:调查发现,存在腐败行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关、天津新港海关、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12名存在受贿问题(厅局级4人,县处级8人)。目前,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已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调查组总结教训,提出了10个方面的措施建议:一是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均不得违规违法变更经营资质;三是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四是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六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七是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八是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九是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十是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事故调查过程

记者: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在去年8月12日,到今天已经5个多月时间。很多人关心,这样一起明显的责任事故,为什么要到现在才公布调查报告?

答:国务院第493号令,也就是2007年3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也就是说,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日起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允许的最长工作时间是6个月。应当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时间,处于法定时间之内。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失巨大,情况复杂,事故现场破坏严重,收集证据困难,科学试验、技术鉴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开展模拟实验8次,召开专家论证会56场,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逐一查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文,反复修改调查报告文稿,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国务院批复后第一时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向全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