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助力经济稳增长 营改增发力“最后一公里”

来源:新华网
2016-03-21 23:21:10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 高畅) 财税改革“重头戏”终于全面落地。日前,国务院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众所周知,这四大行业一直是难啃的“硬骨头”。2016年“两会”刚刚结束,通过新华社授权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油墨未干,重磅政策即落实启动,如此迅速,着实引人关注。

据悉,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预计全年减税额度将达到5000亿元左右,规模是前期试点的一倍。

经济稳增长出“实招”

改革要着眼大局,从细处入手。当前,国际经济环境错综复杂,我国经济也面临下行的压力。2015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50%。第三产业比重的大幅增加,服务业突飞猛进,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越来越突出。

在此背景下,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企业整体减税降负,激发活力,让其“轻装上阵”,同时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营改增”今年是个硬任务。这样做有利于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一个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投资的部分可以抵扣,有利于企业投资。

对企业来说,原本营业税体制下许多成本无法抵扣,导致成本费用高企。在增值税体制下,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可以将某个环节独立出去,将更多“精力”集中在主营业务上。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营改增’全面试点可以促进企业的分工更加细化,有利于增加自身业务的专业度,有助企业优化经营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认为,“营改增”从短期看,有利于企业减负、降成本;从长期看,有助税制优化和完善,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

营改增试点四年“探路”

通俗来讲,营业税是针对营业额全额征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采用“环环相扣”的方式,形成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是针对货物、劳务及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在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随后又在多个省市和行业分批进行试点,到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

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达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四年改革路,“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打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有利于服务业与工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促进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拓展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空间,催生了大量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业服务的小微企业,对鼓励投资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数据显示,2015年,在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不变的情况下,试点纳税人户数同比增长近40%,远高于全国税务登记户数13%的增幅。

试点行业亟待打通“最后一公里”

此次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是营业税的主体,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0%,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同时也是“营改增”的主要行业。

由于每个行业各不相同,在制定具体细则时也应根据自身特点“量体裁衣”。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对记者表示,“由于每个行业差异性很大,抵扣范围的确定是一个难点。”

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2个月,四大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有许多难点。比如,房地产业中土地成本的处理,金融业中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如何征税、纳税时间和地点等等。据悉,财税部门将尽快出台“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此次“营改增”,要彻底打通“最后一公里”,保障税务只减不增。在实施方案中已经确定原则上延续过去的优惠政策,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新制定一些过度措施,以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另外,对于央地财政关系的处理,社会各界充满期待。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则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按75:25比例分享。由此产生的地方财政压力也引起各界关注。

张连起认为,“营改增”不再像以往税制改革一样聚焦一个目标,而是旨在奠定一个现代增值税制度。现代增值税制度是要重构央地财政关系、税企关系、局部和全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