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试点还需做好哪些配套工作

作者:杨志勇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04-27 09:55:43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将全面试点,营业税将成为历史,是中国税制改革史上的重要事件。营改增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内容。根据测算,营改增一年可以减少5000多亿元的税收收入。减税规模之大,将创本届政府之最。减税将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充分体现经济情况复杂时政府与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图,将更好地促进宏观经济稳定目标的实现。营改增同时是深化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税率档次通常减少,且是对增值额课税,可以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分工。增值税是一种中性税种,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营改增试点将全面覆盖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尽管如此,营改增还处于试点阶段。全面试点之后,除零税率外,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分别为 17%、13%、11%、6%和3%、5%、1.5%。这适应了营改增全面试点的复杂情况,保证了行业税负不增加,有利于试点的顺利进行,也充分体现了营改增全面试点的减税属性。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也是营改增全面试点减税的重要内容。减税不仅仅是减营改增试点行业。其他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营改增试点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新增了进项税额,也会降低增值税税负。

营改增全面试点涉及面广、难度大。做好营改增全面试点,需加强国地税合作。营业税本来主要是地方税,地方税务局为此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人力和财力。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征管任务骤增。虽然国税局在增值税征管上有规模经济的优势,但是仅仅这次营改增试点就涉及1100多万户企业和近2万亿元税收收入,无论是征管准备工作,还是未来的日常管理,都会大大增加国税部门的工作量。如果能有更大力度的国地税合作,充分发挥地方税务部门熟悉营改增行业的优势,而不只是不动产交易委托地方税务局征管,那么营改增之后的税收征管效果可能会更好。营改增实际上呼唤的是国地税更多的融合,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作,以更多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改善纳税服务。

营改增试点初期采取了新增增值税收入划归地方的做法。这解决了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让营改增试点更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进行,这种做法应该尽快改变。这种做法基本上等同于按照行业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收入。随着技术进步和新兴行业的发展,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的划分应该选择更加规范的做法。短期内,在政府间财政关系未作根本性改革的背景中,提高地方在增值税收入中的分享比例的方案更加务实。改变当前增值税收入基数之上中央和地方75︰25分成的做法,将地方分享比例大幅度提高,如提高到50%或更高,就可能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

营改增全面试点中还可能遇到许多挑战。有些问题只能是边试点边解决。再完美的设计方案也不可能穷尽一切。试点正是提供了方案纠错的机会。为此,试点中应不断地注意总结经验与教训,以尽可能缩短试点时限,尽快建立起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为了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增值税立法进程需要加快。增值税立法需要解决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过多的问题。这一问题让增值税经济效率大打折扣,为此应简并税率,最多选择一档基本税率、一档低税率,同时,征收率也应并为一档。考虑到税制结构优化的需要,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地位应该下降,简并税率的过程应该伴随税率的下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也应该进一步规范化。中性的增值税要求仅对增值额课税。任何对进项税额进行限制的规定,都会损害增值税的中性。增值税立法中还要注意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处理好金融业、农业等特殊行业的免税问题,以真正确立现代增值税制度。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院《财经智库》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研究员杨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