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05-08 13:38:08

中国日报长春5月8日电(记者 张陨璧)5月7日下午,中国国际法学会2016学术年会国际公法分论坛“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评析”分组研讨会在吉林大学举行。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张海文主持分组研讨会,外交部边海司副司长肖建国、中山大学黄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余民才教授、武汉大学罗国强教授、吉林大学姚莹副教授、外交学院龚迎春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讲师郑志华和博士后包毅楠分别从各自研究角度出发,针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发表看法。

肖建国表示,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是为了有效维护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是为了践行中菲共同作出的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郑重承诺,符合“约定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中的核心原则,是遵信守诺的表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和在南海的海洋权益。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更是为了捍卫国际法,维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严肃性和完整性。

黄瑶指出,对于像“南海仲裁案”这样在以国家主体为争端当事方的国际仲裁中,“一裁终局”难以成立。有关裁决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存在错误和瑕疵。裁决的内容并不必然要求中国采取作为或不作为的方法执行裁决,因此中国既有的南海立场不受影响。

余民才认为,仲裁庭决定启动单独的管辖权审理程序,是受到中国立场文件的影响,是中国取得的阶段性胜利。但有关管辖权的裁决基本听信了菲律宾的主张,实体裁决对我不利的可能性很大。

姚莹指出,《公约》第298条的定位应为尊重国家主权与重大利益和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安全阀”。仲裁庭对于《公约》第298条的限制性解释违反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违反了缔约国对于298条功能的共识、违反了条约善意解释原则,因而是错误的。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即使属于公约解释与适用的事项,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被中国根据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所排除。因而仲裁庭管辖权不成立,中国不接受、不参与有正当理由。

罗国强认为,仲裁庭管辖权裁决是菲方和仲裁庭联手炮制的枉法裁判,仲裁结果也必将对中国不利,中国不会承认和执行裁决。

龚迎春表示,关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需要回答解释清楚下面的问题:中国如何看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何看待本案和本案仲裁庭及其裁决?上面两个问题的含义是两个完全不同层面的问题。首先,中国作为国际海洋法机制的制定者、参与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有义务遵守公约,同时也有义务保证、监督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中国反对的不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身,而是在本案中菲律宾利用机制的漏洞,在不符合启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包装诉求,绕开启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条件和前提,强行推动并启动仲裁程序。对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不参与仲裁程序、不接受仲裁庭管辖的立场。其次,在仲裁庭方面,虽然是否有管辖权的决定权在仲裁庭,是仲裁庭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但是仲裁庭裁决的合法性也取决于仲裁庭本身在履行其职能、适用法律、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公证、权威、无瑕疵。而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无论在履行职能、法律适用、程序规则、庭审过程的论述、论证,都存在严重瑕疵。

郑志华认为,仲裁庭在最终裁决中可能对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和有关岛礁地位等问题作出不利于中国的决定。更为严峻的是,菲律宾在本案中采用釜底抽薪策略,抛出南海岛礁主权未定论以及论证中国是主张南海岛礁主权的后来者,以期说服仲裁庭,既然中国对于岛礁陆地可能都没有主权,更遑论对海洋的“历史性权利”。可以预见,实体裁决发布以后,今后中国南海维权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局势。

包毅楠说,潮汐基准面的选择对于确定海洋地物的自然属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对于潮汐基准面的选择,目前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实践。本案中五个海洋地物位于太平岛200海里范围之内,如果太平岛是岛屿,则有三个海洋地物将位于中菲两国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域。仲裁庭在划定中菲两国重叠海域之前,不能确定选择哪国主张的潮汐基准面,因此就无法确定海洋地物的自然性质。因而这与海洋划界问题不可分割,菲律宾有关诉求已被中国2006年所作声明排除。另外,低潮高地是否可被据为领土问题本身也是一个领土主权问题,不是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仲裁庭对有关诉求不应具有管辖权。

(编辑:高琳琳 舒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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