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硕:不能任由“鸡汤广告”在网络空间泛滥

作者:中国日报网评论员 黄硕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05-10 15:28:41

作者:黄硕

黄硕:不能任由“鸡汤广告”在网络空间泛滥

中国日报网评论员 黄硕

近日,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鸡汤文大多由专门的微信公号或者APP等转发平台进行分发,注册人员再通过转发此类附带广告的文章来获取分成,每转发或点击一次16分钱;一篇10+文章,转发平台可获得3万元左右的灰色收入。鸡汤文除了制造垃圾信息,内置的广告还会给网友带来误导,甚至就是一骗局。网络安全专家指出,朋友圈鸡汤文逐渐取代电视购物,成为劣质保健品、假冒伪劣药品、减肥丰胸类产品的营销渠道。由于缺乏监管,虚假夸大广告效果,其产品质量甚至会更差。(201659日《新京报》)

从商业角度看,借助朋友圈发布具有广告性质的鸡汤文,算是商业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应当合法,不能违法。

所谓鸡汤文,就是能给人启迪,或者发人深省,暖心的文章。从其本质上看,没有什么过错,但鸡汤文与附带广告的鸡汤文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纯粹交流的文章,而后者是以鸡汤文为掩护的广告,换言之,鸡汤文广告性质上是广告而不是鸡汤。

为什么说是广告?仅从“每转发或点击一次16分钱”看,就是经营行为,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信息交流。“只要给钱,啥广告都可以投”,加上转发即可赚钱,则诱导网友在朋友圈大量转发虚假广告,往往使其呈放大效应。既然是广告,就不能误导消费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而朋友圈中各式各样的鸡汤文和养生帖,正是利用了人们的猎奇或消闲的心理,怎么吸引人怎么写,甚至暗藏着虚假广告,不明真相的网民纷纷转发,无意中充当了虚假广告的传播者,说不定谁就上当受骗,因此引发的受骗事件时常见诸媒体,教训深刻。

“鸡汤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性质,政府就应当出手依法强化监管。中国《广告法》第二条明确,“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同时,《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此可见,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能事的“鸡汤广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能否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政府相关方面如何认定“鸡汤广告”不是鸡汤文而是广告。尽管施行“鸡汤广告”者狡猾,但总会留有痕迹的。只要善于抓苗头,善于用《广告法》去甄别,监管及时跟进,顺藤摸瓜,就能识破“鸡汤广告”的真面目。在此基础上,将涉嫌欺骗欺诈宣传的广告及产品一查到底,无序的市场方能变得有序,也还原朋友圈清凉的空间,有助于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作者简介:黄硕,中国日报网评论员,央视网经济台财经评论员,环球网财经频道特约评论员,和讯网专栏作家,陈复生基金理事,媒体人,旅游达人,北京自由撰稿人和时事评论员。他在BBC中文网、联合早报网、明报、China Daily(中国日报)及其网站、Global Times(环球时报)、China.org.cn(中国网)等中外媒体上发表时评文章,并在甘肃卫视大型财经证券电视节目《交易日》以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七嘴八舌“趣”旅行》和China Drive节目里,对热点话题进行资讯分享与评论。作者邮箱:larryhuangshu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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