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间,国家刑事赔偿金额标准上涨背后的深意

来源:检察日报
2016-05-18 19:11:54

一段时间以来,一起冤案持续引起社会关注。23年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与纵火,陈满被捕入狱;23年后,再审改判,陈满重获自由。由于冤屈而被捕入狱,陈满因此失去8437天人身自由,这23年的损失如何赔偿?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13日就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海南高院作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中国新闻网)

2016年5月14日上午,海南高院公布了陈满国家赔偿案的结果: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央视新闻)

陈满获赔,涉及到一个基础性法律概念: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具体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而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促进相关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月16日,即陈满获得国家赔偿判决的两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为何国家赔偿的金额标准在上涨,其上涨依据又是什么?

答案依旧可以在国家赔偿法中找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据,则由国家统计局每年提供数据参考。简单来说,国家赔偿金额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每年都更新一次,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机关均按此标准执行赔偿。

最近十年,我国的国家赔偿金额标准和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如下表所示:

10年间,国家刑事赔偿金额标准上涨背后的深意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1992年起草国家赔偿法时,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日平均工资仅为7.3元,1995年为17.76元,2007年升至83.66元,到2016年已到242.3元。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也经历了2010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订。这两次修订,对合法权益因冤假错案而受到侵害者,采取了更合理、门槛更低的保护措施。

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就是说,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后果时,才给予补偿。而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用大白话说,就是变“违法确认”赔偿原则为“结果原则”,只要最终结果为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还确定了赔偿的协商原则,与修订前刚性、僵硬的赔偿原则相比灵活很多。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

而且,2010年的修订,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这也是陈满获得国家赔偿的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理所在。

正如一位业内专家所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或难以保证绝对不发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但关键在于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后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这是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

十年间,国家赔偿金额标准的上涨,从一个侧面见证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国家赔偿法的不断完善修订,也是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的体现;更是为了以国家的名义不让“陈满”们再受伤。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各级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资料来源:正义网、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中新网、法制日报等)

文/江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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