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中国领土主权不应由某些组织来处置

作者:张陨璧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05-27 20:03:46

中国日报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张陨璧)5月27日,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在中国记协“新闻茶座”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进行了分析。

吴士存指出,中菲南海争议的实质是领土争议和海洋管辖权争议,而中菲之间在解决南海争议上面有很多共识,这些共识是通过中菲之间双边的政府声明或协定彼此作出的明确承诺。他说:“中菲之间从1975年到2011年达成了六个共识文件,有的是政府声明,有的是双边协定,这六个文件和声明当中无一例外的都阐明了:中菲之间的领土争议和海洋划界争议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解决,这是两国政府对此的庄严承诺。此外,还有多边协定,那就是2002年达成的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吴士存表示,中国在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授权,作出了有关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权利、军事行动以及执法活动等有关这些方面的争议不接受强制仲裁程序的排除性声明。

他说:“这个排除性声明做出这样选择的国家在缔约国里面有35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除了美国没有批准公约之外,其他四个国家,中国、法国、英国、俄罗斯都做了这样的排除性选择。所以,作为缔约国的中国有权在争端解决的时候做出自主选择。”

吴士存指出,领土主权问题是中菲争议的实质,而它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而海洋划界正好又是中国政府2006年声明排除的事项,所以基于这些理由,中国作出了不参与不接受强制仲裁程序的决定。他说:“无论这个裁决是否对中国有利,因为从一开始中国决定了不参与仲裁庭,从那一刻开始,仲裁庭任何的决定、裁决对中国就没有法律效力。”

此外,吴士存指出:“我认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接受一个没有经过中国政府同意而且带有明确政治目的的不公正裁决,从而放弃千百年来中国人民在南海开发过程当中获得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和历史性权利。”

关于国际上相关司法和仲裁实践,吴士存表示,也有很多不执行国际司法或者仲裁裁定的先例。“因为涉及到复杂的领土主权问题,领土主权应该由中国政府、中国人民来决定,而不是由某些国家、某些组织来处置,所以将来在这里也请媒体界的朋友注意到这一点,所以,最终将来中国不执行这样的裁决,是否不应该解读为对国际法、对国际秩序的挑战,我觉得这是两回事。再一个,国际上也有这样的先例,这些国家也没有在当时不执行的时候被描述为挑战国际法、挑战国际秩序。”

(编辑:严玉洁 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