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三大硬伤六大谬误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07-12 15:35:09

不顾中方强烈反对以及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位于荷兰海牙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当地时间7月12日发布所谓裁决。南海仲裁案是菲律宾阿基诺三世前政府单方面提起的,中方已多次声明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庭管辖和裁决。然而,仲裁庭却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基本原则和国际政治常识于不顾,强行仲裁,进一步增加了南海问题的复杂化、国际化、无序化和矛盾化。

实际上,南海仲裁案裁决在其所导致的后果上存在三大硬伤,在法理上存在六大谬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极大破坏了国际法治和地区秩序。

三大硬伤

首先,仲裁案威胁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基础。

中国与东盟各国2002年共同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宣言确认中国与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宣言》构成南海地区法律和规则秩序的基础。

遗憾的是,仲裁庭一意孤行地受理菲律宾单方面诉求,丝毫没有顾及《宣言》等已经建立的国际法规则,丝毫没有顾及正在发挥作用的对话机制、平台与框架。仲裁庭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强制凌驾于受国际法保护的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之上,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伤害和对地区和平对话机制的损害,这是扩权、滥权。

其次,从国际法权利看,仲裁庭扩权、滥权侵犯了《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

《公约》赋予缔约国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的权利,而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约30个《公约》缔约国均已作出各种排除性声明。这些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可有可无的附属物,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庭却枉顾是非,不顾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这一铁一般事实,强推仲裁程序,实质性违反了《公约》赋予缔约国行使选择权排除特定类型争端的权利。

其三,从仲裁的后果看,其丝毫无助于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任何国际司法案例,最终目的都是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与矛盾、推动和平与发展。任何裁决都不能以破坏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为代价,也不能给地区局势制造更多混乱与危机。

自有仲裁案以来,南海局势更加复杂,中国与东盟努力促成的《宣言》正在被恶意边缘化;外部势力频繁介入,海上安全紧张加剧;东盟内部分歧加剧,给东盟一体化进程增添新的负担;菲律宾一些渔民生计艰难,原本和谐的民间交往被打破,地区民生受到波及。

六大谬误

第一,错误地认定菲律宾所提诉求构成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根据《公约》,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要确立管辖权,必须证明中菲之间就有关仲裁事项存在争端,即,仲裁庭必须基于事实证明,菲律宾在提起仲裁前曾向中国提出过所诉求的主张,而中国就此表示过反对。但是仲裁庭未能做到这点。

事实上,中菲两国就菲律宾的诉求根本不存在真实的“争点”。中国历来对包括黄岩岛在内的整个中沙群岛和包括美济礁等8个岛礁在内的整个南沙群岛主张并享有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而菲律宾是就单个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提出诉求。两国从未就菲律宾诉求所涉事项交换过意见。

这些事实表明,中菲两国的主张涉及不同问题,并非针对同一事项,也不存在有针对性的反对。菲律宾有关诉求不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争端。仲裁庭曲解中国观点,错误认定中菲两国就菲律宾有关诉求存在争端。

第二,错误地对不属于《公约》调整而本质上属于陆地领土主权问题的事项确定管辖权。

不管菲律宾如何精心伪装,其诉求实质就是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这个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以《公约》的相关规定来谈南海诸岛相关的历史权利依据和权利主张内涵在国际法上本身就是不恰当的。

中国南海诸岛主权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通过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开发,并由历代中国政府行使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1948年公布的中国的“九段线”,早于1982年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尊重亦无权调整在其达成之前所存在的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海湾的规定。

第三,错误地对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有关海域划界的事项确定管辖权。

根据《公约》第298条,涉及划定海洋边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争端,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仲裁等强制程序。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强制程序,仲裁庭也无权管辖。中国于2006年即已声明,明确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强制程序。

本案中,仲裁庭为了确立其管辖权,罔顾中菲之间存在海域划界的基本事实,并将《公约》第298条规定的“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狭义解释为“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刻意规避中国所作排除性声明,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依据。

第四,错误地否定中菲两国存在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协议。

上文已提及,早在2002年,中国和东盟十国就正式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然而,菲律宾本届政府上台后,背离善意合作的建设性态度,违反其在《宣言》中所作承诺,践踏各国为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共同努力。仲裁庭妄称,《宣言》“从未创设权利和义务”,只是“相互妥协”的“权宜之计”,歪曲各方共同承诺选择的“通过友好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道路,指称该承诺毫无约束力,严重损害了菲律宾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国际信誉。

第五,错误地认定菲律宾就所提仲裁事项的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了“交换意见”的义务。

仲裁庭行使管辖权必须符合《公约》第283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即当事方在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发生后,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方式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菲律宾没有尽到此项义务,却辩称已经通过中菲之间的外交信函被充分履行。

实际上,菲律宾“充分履行”交换意见的方式就是在事先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采取突然袭击而单方面发送就中菲南海争端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及权利主张,而且中方随后拒绝接受菲方的书面通知并且将其退回给菲律宾。不知这一份突袭且被退回的书面通知究竟是怎样充分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如此行事,竟也得到了仲裁庭的认可。

第六,背离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和宗旨,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公约》是个“一揽子协议”,其序言明确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席许通美大使在《公约》通过后也称,“《公约》包含了一系列妥协和许多一揽子方案……它们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此即为何《公约》规定不得作出保留。因此,各国不能取其所好、弃其所恶”。仲裁庭孤立地解释和适用相关条款,将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既与岛礁主权相“切割”,又与海域划界相“切割”,损害了《公约》的整体性。

仲裁庭开启这一恶劣先例,可能引发有关海洋争端的“滥诉潮”,不仅损害中国的重大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所有缔约国依照《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的重大利益,特别是各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还将危害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危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仲裁庭枉顾领土问题不属《公约》调整范围这一事实,无视中国早已做出的排除性声明,也不管中国和东盟各国《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对处理南海问题的基础性作用,违反《公约》启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明目张胆扩权、越权,违法行使管辖,并企图以非法裁决制造“既成事实”。这一行径不但在法理上有诸多谬误,而且在客观事实上扰动了南海本来和平安定的局势。

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方圆规矩自在人心。目前,国际上客观公正的声音越来越响亮,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表达了对仲裁庭歪曲事实、操弄法律的不满。即便是仲裁庭寄予厚望的某些西方国家,也多有客观中立的国际法学者表明对该案的批评和质疑立场。

身正不怕影子斜。中国坚定践行国际法治,坚定维护国际和地区规则,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不承认非法裁决的立场坚定不移。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所做的一切,针对的不是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海洋法法庭,针对的是强行审理和行使管辖权、随意扩权滥权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

中国不觊觎他国权益,但也决不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中国人民不信邪也不怕邪,不惹事也不怕事,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的苦果!